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43號
TNDM,109,單聲沒,143,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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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振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損案件,聲請宣告專科沒收(109年度聲沒
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鐵棍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40條 第3項規定:「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 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可知「供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 獨宣告沒收」,考以刑法第40條第3項立法意旨略以:「一 、依現行實務見解,如有犯罪行為人死亡、逃匿等情形,除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院解字第 2898號、第3403號、第3738號、第3834號解釋)。惟因沒收 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 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 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 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 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3項規定。二、另依逃犯失權法 則,犯罪行為人逃避刑事訴追而遭通緝時,不論犯罪行為人 在國內或國外,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為沒收與否之裁判。爰 於第3項增訂上揭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得追訴犯罪行為 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可見所 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係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 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無從接受 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 無罪判決而言(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536號刑事裁 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梁振賢涉嫌犯毀損罪部分,因告訴人邱鳳卿撤回告訴,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4日以109年度偵字 第39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堪認屬實。(二)扣案之鐵棍1支,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為上開毀損犯行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警卷第5頁),雖該案 件為不起訴處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第40條第3 項規定,仍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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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