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陳金柱
被 告 周宥均
周基財
曾銀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簡字第135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 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