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163號
TNDM,109,交簡附民,163,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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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3號
附民原告  許湘婷
      徐熙鴻
附民被告  吳成洋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簡字第259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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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