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133號
TNDM,109,交簡附民,133,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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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
附民原告  鄭惠芳


法定代理人 鄭清助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陳昱宏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耿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交簡字第22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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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