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2598號
TNDM,109,交簡,2598,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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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2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清鈿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案紀錄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補充被告前案紀錄:被告於民國107 年間,因犯不能安全駕 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簡字第2232號判決 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7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畢。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有如上揭「補充被告前案紀 錄」所載之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 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參酌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被告論以累犯之前科與本案皆係酒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足見其對於刑罰 之反應薄弱,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 度尚達每公升1.30毫克之狀態下,仍駕車上路,顯置大眾行 車之安全於不顧,所造成公共危險程度不輕,再被告曾犯不 能安全駕駛罪行,惟念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暨兼衡其 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368號
被 告 陳清鈿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清鈿明知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 ,不得駕車行駛,竟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19時許,在臺南 市○○區○○里○○○街00號住處飲用啤酒,飲畢後在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控制車輛能力及反 應能力均因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已達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況下,仍基於酒後駕車致交通公共危險之 故意,於同日2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40分許,行經臺南市安平區郡平路與 國平路口,為警攔查而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於同日22時 57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1.30毫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清鈿於偵查時坦承不諱,且被告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0毫克,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清鈿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公 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檢察官 蘇 聖 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 侑 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 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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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