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808號
TNDM,109,交易,808,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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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桂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調偵字第137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 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 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此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何○毅告訴被告張桂榮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前聲請簡易判決意旨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 據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何○毅具 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本院交簡卷 第51頁參見),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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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