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283號
TNDM,109,交易,283,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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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晉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晉儒於民國108年6月19日7時41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安南區 安和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1段 與怡安路1段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在劃有中央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路段行 駛,不得駛入來車車道內,並應注意路口號誌顯示紅燈時車 輛禁止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 缺陷、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及此,而貿然逆向駛入來車之車道,並闖越紅燈號誌進入上 開路口,適有告訴人洪翊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臺南市安南區怡安路1段由東往西方向欲左轉往安 和路2段行駛,因見被告有上開疏失致閃避不及,兩車因而 發生碰撞(告訴人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蜘蛛膜下 腔出血、右側硬腦膜下出血、顏面骨(右側顴骨、雙側上頷 骨、雙側眼眶骨、鼻骨)骨折、右側氣胸及縱膈腔肺氣腫、 左側脛骨開放性骨折、左側第2近端趾骨骨折、顏面撕裂傷 、右眼損傷、左耳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經 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 據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奕翔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慶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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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