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熙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108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 、4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丙○○明知大麻、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 Chloroethcathinone)、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α-e 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3,4-亞甲基雙氧苯基 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 m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Nitr azepam)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四級毒品,未經許可 均不得販賣或持有,竟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三、四級毒 品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 、2 月間某日,在臺北市某處, 自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處,以新 臺幣(下同)5 至6 萬元之代價,購入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第二級毒品大麻花6 包(毛重52.26 公克,純質淨重48.56 公克)、②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混有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 酮(Chloroethcathinone)、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之牛皮紙袋毒咖啡 包52包(扣案時總毛重391.2 公克,因無標準品無法定量其 純質淨重)、③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混有第二級毒品3,4-亞 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 )、第三級毒品3,4-亞 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之金黃色毒 咖啡10包(扣案時總毛重74.2公克,因無標準品無法定量其 純質淨重)、④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混有第三級毒品氯乙基 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 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3,4-亞甲 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之白色毒咖啡
2 包(扣案時總毛重8.4 公克,因無標準品無法定量其純質 淨重)、⑤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混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 imetazepam )、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之紅色 鋁箔錠劑68顆(取2 顆檢驗,檢驗前淨重12.784公克、檢驗 後淨重12.408公克)。迨於107 年6 月8 日上午9 時許,丙 ○○在址設臺南市○區○○街000 巷00號5 樓「北海休閒館」第5 16 號包廂內,將混有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 cathinone)、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 opentiophenone,MEAPP )之牛皮紙袋毒咖啡包10包(毛重 74.2公克)、愷他命2 包(純質淨重2.87公克),分別以1, 500 元、3,000 元價格販售予丁○○而既遂(所涉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0848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餘第 二、四級毒品則尚未覓得買家未及賣出而販賣未遂。二、嗣警方於107 年6 月8 日下午5 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 街000 號前盤查丁○○時供出上情,警方遂同日晚上8 時許, 至「北海休閒館」第518 號包廂內進行臨檢,並當場扣得如 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件認定事實所援引之下列供述證據,除證人丁○○於審判外 陳述之警詢筆錄,被告丙○○及其辯護人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 (院一卷第131 頁、院二卷第67頁),且不具「特信性」及 「必要性」,應無證據能力外,其餘供述證據經提示當事人 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院一卷第131 頁、院二卷第12 至13頁),本院審酌該等審判外陳述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 、功能等情況綜合判斷,認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與 起訴待證事實具關連性且無證據價值過低之情形,均有證據 能力,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又以下引用之卷內書物證等 非供述證據,當事人及辯護人均未有主張排除之爭執,而其 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復無使用禁止之情形,亦皆有證據能力 ,得作認定事實之判斷依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持有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毒品及如附表 編號7 至22所示之物,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毒品予丁○○等犯 行,辯稱: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大麻花係伊向丁○○所購買, 丁○○為警查獲時所持有的毒品,係丁○○趁其上廁所時趁機偷 取,伊並未販賣毒品給丁○○;伊持有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 之毒品都是自己要施用,因為我會自己調配及分裝毒品施用
,所以蓋有「福胜代購」字樣的毒品,就是為了區別我自己 調的毒品與向別人購買的毒品不同云云。經查:(一)丁○○於107 年6 月8 日下午5 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 街000 號前為警盤查時,持有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毒品成 分相同、包裝上印有「福胜代購」字樣之土黃色咖啡包( 即牛皮紙袋毒咖啡包)10包(毛重74.2公克)及愷他命2 包(純質淨重2.87公克)等毒品(丁○○所涉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0848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當日晚 上8 時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街000 巷00號5樓「北海休 閒館」第518 號包廂內為警查獲時,亦確實持有附表所示 之物(包含編號1 至6 所示之毒品及刻有「福胜代購」字 樣之印章等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所不否認(警二卷第3 至11頁、偵一卷第28至29頁、院 一卷第60至61、103 、129 頁、院二卷第72至75頁),並 經證人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偵一卷第15至 17頁、院二卷第13至20頁),且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8 至11頁 、警二卷第19至24頁、偵一卷第34頁、偵二卷第49、51至 53、59頁)、被告及丁○○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警一卷第 7 頁、警二卷第18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 7 年7 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7370 號鑑定書(偵二卷 第55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 年7 月16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54225 號、107 年8 月1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229 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38至41頁、偵二卷第 63至95頁)、臺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0848 號不起訴 處分書(院一卷第463 至464 頁)及現場照片(警一卷第 25至39頁、警二卷第43至61頁、偵二卷第13至24頁)等資 料在卷可稽,上開事實足堪認定。
(二)證人丁○○於107 年6 月9 日(為警查獲後之隔日)於偵查 時明確證稱:107 年6 月8 日遭警方查獲的第三級毒品咖 啡包10包及K 他命2 包,都是我於同日上午9 時許在北海 KTV (即「北海休閒館」)516 號包廂內與被告交易的, 咖啡包10包為1,500 元、K 他命2 包為3,000 元,總計花 了4,500 元跟被告購買,交易過程約10分鐘,我是親手拿 錢給被告、被告親手將毒品給我;被告微信的名稱是「福 勝代購」,毒品外包裝是簡體字、微信是繁體字,我的微 信名稱是「止癢」,我跟被告是以微信打電話的方式聯絡 ,當日我們交易毒品時,被告並沒有出去或上廁所,516 包廂的桌子上也沒有擺放毒品,被告是從他的行李箱內拿
出毒品咖啡包及K 他命來交易;我有指認被告給警方查緝 ,被告後來改到518 包廂,警方也在518 包廂內查獲被告 等語(偵一卷第15至16頁),顯然已就如何與被告交易毒 品、如何取得遭查獲毒品之過程及細節詳細交代。參以被 告確實於當日(107 年6 月8 日)晚上8 時許,遭警方於 「北海休閒館」518 號包廂內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物,且被告持有之毒品外包裝亦蓋有「福胜代購」字 樣等情;佐以被告遭查扣如附表編號7 之手機擷取資料內 容(院一卷第195 至418 頁),亦有「我這邊有新產品、 限量版牛皮紙袋、我調12小時」、「台南優質麻花捲超級 優惠價意者私價格保證讓您嚇一跳…」等相關販賣毒品之 訊息(院一卷第282 至283 頁),堪認丁○○前揭證述與被 告交易毒品之內容應屬可信。
(三)丁○○雖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其詞,改證稱:當日我被查獲的 毒品上面確實有「福胜代購」字樣,但我忘記當日被查獲 毒品的來源為何、實際購買的金額我也忘記了,我只記得 應該是在和意路上某處5 樓套房內,跟一名自稱「政財」 、「財哥」的人所購買;「北海休閒館」516 、518 號包 廂這個地點是警察跟我講的,警察說如果我不講被告是上 手的話,就要請檢察官把我收押,因為警察說我在警詢時 怎麼講、去地檢署時也要怎麼講;我忘記微信名稱「止癢 」究竟是我的還是警察編造的;是警察要求我講毒品是跟 被告見面時購買的,但我不認識被告,被告是我朋友的朋 友,我只看過他1 、2 次,沒什麼印象云云(院二卷第14 至19頁)。然觀諸前揭被告遭查扣如附表編號7 之手機擷 取資料內容,其中聯絡人名單中確有「丁○○」、聯絡人類 型為朋友(院一卷第351 、417 頁),又丁○○的中文讀音 與「止癢」相近,而「止癢」顯非一般常用之綽號代稱, 難認該綽號係警方強加於丁○○,輔以丁○○亦未完全否認「 止癢」代號與其無關(院二卷第16頁),則「止癢」確應 為丁○○之綽號。依此,佐以上開被告手機擷取資料內容, 確有「姐姐你上次不是有根我說『智仰』那有工作、有菜單 可以看嗎、他們說我這次用的比還好、我叫『止癢』跟你聯 絡你們自己談、剛剛跟『止癢』處理10個剛處理完、我這幾 天幫『止癢』處理很多哦」(院一卷第329 至333 頁),另 被告手機內之微信通訊軟體群組內亦有「有跟『止癢』微信 還是什麼注意一下、他在警察局、手機不能用、『止癢』可 能收押、手機在查詢、看要不要踢出」等語(院一卷第42 1 頁),難謂丁○○與被告互不認識或僅為點頭之交。再者 ,「北海休閒館」516 、518 號包廂係私密之私人包廂,
並非一般員警或公眾所周知之交易毒品場所,且丁○○於10 7 年6 月8 日下午5 時45分許為警查獲後,警方旋於同日 晚上8 時許在上開包箱內查獲被告暨如附表所示之物,如 非丁○○告知,衡情員警甚難在上開私密包箱內逮獲被告。 又丁○○於偵查時之時點(107 年6 月9 日)較諸於本院審 理時之時點(109 年8 月5 日),顯然較接近於其購買毒 品之時點(107 年6月8 日),衡情記憶應最為鮮明,且 偵查訊問之時點既為查獲之隔日,因尚無時間供其緩衝或 思考,其所言應更為可信;況就前揭被告手機擷取資料內 容所示,丁○○與被告顯有密切之往來關係,且丁○○於本院 審理時之證詞既有上開不合理之處,則丁○○於本院審理時 之證詞顯有維護被告之舉,尚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四)被告固辯稱其持有之毒品均為供其施用云云,然細繹上開 被告手機擷取資料,其中就聊天(含iMessage、Line、微 信,絕大部分以微信聊天) 內容或有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對話,擷取對話內容略有:「…『我15號要給跩10萬元 我每天拚死拚活他在那邊當阿哥、不是你們轉的是平分嗎 ? 如果有人要拿他算我200 、文哲我知道的,他其實賺不 到一百、一開始說賣完會成給我、那批有這個價值、我要 跑客人還要幫他調我他媽差點累死他給我睡覺、這種東西 叫比例、調不要隨便搖兩下那麼簡單』、『台南需求很大、 今天漲囉、剛剛一堆人來搶、5 :4500,10:8000、人家 說比起來還是我最便宜、講五萬也被說便宜、我賺滿多了 耶、至少賺一半、我跟那些小朋友不一樣、過幾天我會去 跟幾個DJ配合可能會更快、之後也找不到比我便宜的、等 下人家會帶蘑菇給我』、『我這邊有新產品、限量版牛皮紙 袋、我調12小時』、『台南優質麻花捲超級優惠價意者私價 格保證讓您嚇一跳』、『煙怎麼算、煙現在沒有少年家晚上 起床才有、飲料呢? 狗狗自取價350 耶穌自取價450 、有 沒有彩惡、沒了耶』、『汽水? 、自取450 』、『永康自取喔 小狗350 耶穌450 、如果ok再麻煩多捧場、少年家都沒做 了我沒車子比較不方便、沒辦法耶、狗狗正常給外面要40 0 我這樣已經算偷偷在賣了、被我老闆知道我會被罵死、 雖然我也是老闆但是我上面還是有人盯著抱歉喔』、『耶穌 多少、上次喝過好像蠻厲害的、永康自取400 、原價500 、10包在優惠、那不是喝的嗎? 我前一陣子喝那種罐裝飲 料的、罐裝應該是北部的、上次個人三罐無感我就沒進了 』、『你是賣飲料的、是、我有朋有加你好友了』、『麻花捲 、5 滿4000、10滿7500、百鈔50000 可談』」等語(院一 卷第195 至418 頁),滿篇均充斥被告與他人以相關暗語
交談毒品交易及價格等內容,堪認被告確有交易毒品事宜 。
(五)再考量被告所持有之毒品數量甚多(詳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衡情一般人如有施用毒品習慣,自有購買毒品之 固定管道,以確保毒品來源及供應之穩定度;且基於一般 人身體新陳代謝之生理機轉,每次施用毒品之數量均有限 制,否則將有遭毒品藥性反噬之虞;況如僅為供自己施用 毒品,為防免毒品受潮及確保毒品之口感、安全性及新鮮 度,多均俟有施用毒品需求時,始向毒品供應方索要毒品 ,當不致甘冒上開風險而先行囤積大量毒品(如本案毒品 數量)供己調配試毒或施用。再者,被告自承持有「福胜 代購」字樣之印章,縱如被告所言蓋印係為區分自己調配 毒品與向他人購買毒品之不同,儘可選用任何足資區別差 異之記號或戳記,實無需大費周章另行刻用「福胜代購」 字樣之印章,被告此舉顯然逸脫一般經驗法則及觀念;況 該「福胜代購」顯然昭昭明示「代購」字樣,更難謂被告 主觀上非販賣或代為銷售之意。又丁○○為警查獲時既持有 印有「福胜代購」字樣之毒品,可認被告曾持有之毒品確 已流入市面;佐以前揭被告手機擷取資料內確有大量毒品 交易之暗語及訊息,更足證被告顯係意圖販賣而販入第 二、三、四級毒品,被告所言並非可信。
(六)另被告雖辯稱丁○○持有之毒品係自其處所竊取云云,然此 部分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綜觀全卷證據資料,亦無 任何可推敲認定被告說法之實據,況丁○○於偵查亦已明確 證述當日係與被告在「北海休閒館」516 號包廂內交易毒 品,被告全程並未離開等語,業如前述;又縱細繹丁○○於 本院審理時極端迴護被告之證述中,亦未就被告此部分之 辯解有所回應或附和,堪認被告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 並無足採。至被告所稱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 麻花係當日向丁○○所購買云云,然考量被告原於歷次警詢 及偵查時均未為此等抗辯,僅於本院108 年10月14日準備 程序時突然為此等說法,惟參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均明 確供述:我是跟朋友在臺北市京華城外向一名「阿發」的 男子購買大麻花跟其他毒品,大麻花一包約5,000 元等語 (警二卷第6 頁、偵一卷第28至29頁),已就購買之對象 、數量及價格等重要關鍵詳細描述,以被告接受警詢之時 間緊迫性(107 年6 月8 日晚上8 時許為警查獲之隔日上 午11時許),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應更接近真實; 且經本院依職權分別函詢臺南地檢署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均回函稱:「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並未表示上
游是丁○○,反而是因丁○○的供述才查獲被告」、「被告未 於警卷中陳述其上手為丁○○」等情,分別有臺南地檢署10 8 年12月3 日甲○錦思107 偵10847 字第1089076433號函 暨所附臺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五分局108 年12月4 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080595938號函附 卷可參(院一卷第167 至173 頁);況被告稱以每公克19 0 元之價格向丁○○購買,但我還沒有給丁○○錢(院一卷第 61頁),以遭查扣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大麻花毛重為52.2 6 公克,被告本應給付丁○○9,929元【計算式:190 元×52 .26 公克=9,929.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丁○○向 被告購買之毒品價值總計為4,500 元(咖啡包10包1,500 元、K 他命2 包3,000 元,偵一卷第15至16頁),縱如被 告所言,丁○○豈有為偷取價值僅4,500 元之毒品,而置未 收取之大麻花價金9,929 元於不顧而任令自身損失?足證 被告前揭所言大麻花係向丁○○購買之辯解不足採信,更可 認被告上開所辯毒品係丁○○所竊取一事並非真實。(七)而政府為杜絕毒品氾濫,毒害人民甚深,再三宣導民眾遠 離毒品,媒體之報導既深且廣,對於毒品之禁絕,應為民 眾所熟悉。又政府對於查緝施用、轉讓及販賣毒品無不嚴 格執行,且販賣毒品罪更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 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毒品交付他人。況乎第 二、三、四級毒品,均屬價格不貲、物稀價昂,而販賣毒 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之價格,不論任 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每次買賣價量,亦可能 隨時依雙方間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 、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 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之評估等,因而異其標準,並隨時機 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 量俱臻明確外,委難查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 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同。而被告 於警詢及偵查時自承:我向「阿發」購買毒品總數約5 至 6 萬元等語(偵一卷第28頁反面),足見其投資之成本甚 多,再對照前揭被告手機擷取資料內容,均充斥被告與他 人以相關暗語交談毒品交易及價格等事宜,顯見被告購入 第二、三、四級毒品確係出於販賣營利之意圖無誤,被告 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甚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4 項規定業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於109 年7 月15日起施行。修正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法定刑為「處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之法定刑則為「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法定刑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則為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之法定刑為「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則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如所販 賣之毒品混合2 種以上,修正後同條例第9 條第3 項增訂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 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第4 項之規定論處 。
(二)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毒 品罪及持有毒品罪,皆以持有毒品為基本事實;其區別標 準在於:取得或持有毒品之始,有無販賣營利之意圖為斷 。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如尚未賣出,構成販賣毒 品未遂罪。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如為了施用 而購入毒品),持有中另出於營利意圖而欲將毒品賣出, 惟尚未賣出即為警查獲,則屬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而 販賣毒品行為完成與否,以毒品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的 標準。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目的,既在於販賣,不論係出於 原始持有之目的,抑或初非以營利之目的嗣變更犯意,意 圖販賣繼續持有,均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要件該當 ,且與販賣罪有法條競合之適用,並擇販賣罪處罰,該意 圖販賣而持有僅不另論罪而已,並非不處罰(最高法院10 1 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被告基於販賣 之目的而同時取得販賣與丁○○之第三級毒品及如附表編號 1 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大麻花6 包;如附表編號2 、4 、6 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及愷他命;如 附表編號3 所示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金黃色咖啡包 ;如附表編號5 所示含有第三、四級毒品之錠劑,已構成
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之著手行為。嗣販賣第三級毒品 之犯行則繼續發展至既遂階段(即販賣與丁○○),則被告 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之犯行與販賣第二、四級毒品未遂等 犯行,行為有部分合致,應認被告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 賣第二、四級毒品未遂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處斷。被告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進而販賣,其持有之低 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本院雖 漏未告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第4 項之販賣第二、四級毒品未遂罪之法條罪名,然犯罪有經 檢察官詳載於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且與其他成罪部分( 即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且 為較輕之罪,程序上之瑕疵,無礙被告之實質辯護權,自 得予以審理,附予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人身心至深且鉅,竟罔顧他人健 康,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販賣第三級毒品 予他人,助長毒品氾濫,使他人受到毒品之危害,戕害國 人身心健康,危害非輕,實不宜寬貸;又考量被告持有毒 品之數量及販賣之對象、次數、數量暨獲利情形,並斟酌 被告犯後自始至終均否認犯行,態度難謂良好;暨考量被 告自承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在電子廠上班、月收入 約4 萬元、未婚(院二卷第76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 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一)查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新法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 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且應適用裁判時法,刑 法第2 條第2 項、第五章之一「沒收」之立法理由及刑法 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參照。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9條之規定,亦於105 年5 月27日修正,且 依同條例第36條之規定,該等修正之條文,自105 年7 月 1 日施行,復因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於同次修正 為「『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 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排除刑法關於沒 收規定於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有規定 者之適用,是本案之沒收,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9條之規定沒收之,如該等法條未加以明文 者,仍應回歸刑法第五章之一關於沒收規定之適用。(二)又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
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 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 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 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 、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 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 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 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 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 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 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又同條例對於 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 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沒收,並 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 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100 年度 第3 次刑事庭會議、101 年度台上字第894 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之。(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大麻花6 包、如附表編號3 所示 之金黃色咖啡包10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及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鑑定,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編號1 、 3 所示),分別有前揭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 年7 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7370 號鑑定書、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107 年7 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225 號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二卷第55、63至95頁)可憑,均係 被告基於販賣之意圖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業經本院認定 如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 銷燬。又裝存該等大麻花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微量毒 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上述 規定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
(四)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 、4 至6 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鑑定,亦均檢出含第三、四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 編號2 、4 至6 所示),此有前揭該院107 年7 月16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54225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 足稽(偵二卷第63至95頁),且為被告本案所查獲之第三 、四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取樣化驗部分 ,既已驗畢用罄滅失,不另諭知沒收;又毒品外包裝袋部 分,難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及必要,併與上開 第三、四級毒品宣告沒收之。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蘋果牌白色IPHONE 6S 行動電話 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有, 供其聯絡以為本案犯行;如附表編號8 至18所示之物,亦 均為被告所有,用以蓋用毒品外包裝或調配毒品所用之物 ,均業如前述,並據被告供述在卷(警二卷第4 至5 、10 至11頁、偵一卷第29頁、院一卷第60頁),爰均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六)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販賣第 三級毒品所得總計4,500 元,業經認定如前,且依其與購 毒者丁○○之交易情形,足認業已收取(偵一卷第15至16頁 ),應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又該等犯罪所得均未經扣案 ,且與其本身所有之金錢混同而不能識別,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七)本件其餘扣案物品(即附表編號19至22所示之物),俱與 被告本件犯行無涉,復無證據可認與本案犯行有何關聯, 自不併予宣告沒收之。
(八)末按,刑法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者,將原第9 款 之沒收刪除,移至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故就 沒收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如宣告多數沒收,自應併執 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第4 項、第6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狄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附表:扣案物 108 年度訴字第907 號 編號 所含毒品成分/物品種類 數 量 備 考 1 第二級毒品大麻花 6 包(毛重52.26 公克,送驗煙草檢品6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48.56 公克(驗餘淨重48.54公克,空包裝總重3.70公克) 均沒收銷燬之。 2 ①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246公克、檢驗後淨重5.269 公克 均沒收之。 ②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113公克、檢驗後淨重4.017 公克 ③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249公克、檢驗後淨重5.282 公克 ④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183公克、檢驗後淨重5.258 公克 ⑤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135公克、檢驗後淨重5.147 公克 ⑥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690公克、檢驗後淨重4.677 公克 ⑦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730公克、檢驗後淨重4.839 公克 ⑧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852公克、檢驗後淨重4.703 公克 ⑨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274公克、檢驗後淨重5.327 公克 ⑩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282公克、檢驗後淨重5.238 公克 ⑪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039公克、檢驗後淨重5.598 公克 ⑫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104公克、檢驗後淨重5.178 公克 ⑬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844公克、檢驗後淨重4.400 公克 ⑭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058公克、檢驗後淨重5.077 公克 ⑮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395公克、檢驗後淨重5.449 公克 ⑯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524公克、檢驗後淨重5.644 公克 ⑰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787公克、檢驗後淨重4.732 公克 ⑱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371公克、檢驗後淨重5.154 公克 ⑲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341公克、檢驗後淨重5.474 公克 ⑳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637公克、檢驗後淨重5.677 公克 ㉑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663公克、檢驗後淨重4.749 公克 ㉒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936公克、檢驗後淨重5.125 公克 ㉓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275公克、檢驗後淨重5.265 公克 ㉔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522公克、檢驗後淨重5.674 公克 ㉕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898公克、檢驗後淨重4.974 公克 ㉖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122公克、檢驗後淨重5.329 公克 ㉗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089公克、檢驗後淨重5.025 公克 ㉘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812公克、檢驗後淨重4.976 公克 ㉙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813公克、檢驗後淨重4.966 公克 ㉚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025公克、檢驗後淨重5.082 公克 ㉛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186公克、檢驗後淨重5.299 公克 ㉜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927公克、檢驗後淨重4.930 公克 ㉝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984公克、檢驗後淨重5.109 公克 ㉞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923公克、檢驗後淨重4.979 公克 ㉟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729公克、檢驗後淨重5.739 公克 ㊱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265公克、檢驗後淨重5.402 公克 ㊲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091公克、檢驗後淨重5.295 公克 ㊳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722公克、檢驗後淨重5.761 公克 ㊴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335公克、檢驗後淨重5.478 公克 ㊵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432公克、檢驗後淨重4.443 公克 ㊶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274公克、檢驗後淨重4.363 公克 ㊷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714公克、檢驗後淨重4.861 公克 ㊸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133公克、檢驗後淨重5.238 公克 ㊹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234公克、檢驗後淨重5.298 公克 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798公克、檢驗後淨重4.940 公克 ㊻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585公克、檢驗後淨重4.534 公克 ㊼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914公克、檢驗後淨重5.068 公克 ㊽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296公克、檢驗後淨重5.346 公克 ㊾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488公克、檢驗後淨重5.599 公克 ㊿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812公克、檢驗後淨重5.042 公克 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342公克、檢驗後淨重5.595 公克 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已拆封牛皮紙袋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773 公克、檢驗後淨重4.834 公克 3 ①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 已拆封金黃色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357 公克、檢驗後淨重4.273 公克 均沒收銷燬之。 ②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 金黃色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776 公克、檢驗後淨重4.713 公克 ③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 金黃色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033 公克、檢驗後淨重4.903 公克 ④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 金黃色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655 公克、檢驗後淨重5.655 公克 ⑤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 金黃色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475 公克、檢驗後淨重5.475 公克 ⑥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 金黃色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405 公克、檢驗後淨重5.459 公克 ⑦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 金黃色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883 公克、檢驗後淨重4.734 公克 ⑧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 金黃色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7.504 公克、檢驗後淨重6.574 公克 ⑨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 金黃色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5.485 公克、檢驗後淨重4.449 公克 ⑩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 金黃色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6.264 公克、檢驗後淨重5.138 公克 4 ①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 已拆封白色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2.883 公克、檢驗後淨重2.047 公克 均沒收之。 ②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甲苯基乙基胺戊酮(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 白色咖啡包1 包,檢驗前淨重2.436 公克、檢驗後淨重1.760 公克 5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 紅色鋁箔錠劑7 包(共68顆)取2 顆,檢驗前淨重12.784公克、檢驗後淨重12.408公克。硝甲西泮(Nimetazepam ),純度約3.0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87 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包(毛重2.0 克) 7 白色IPHONE 6S 行動電話 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8 塑膠袋封口機 1 台 9 濾嘴 4 包 10 研磨器 1 組 11 空膠囊 1 包 12 紅色印台(利百代打印台-紅) 2 個 13 「福胜代購」印章 1 個 14 膠囊器(含說明書) 2 組 15 電子磅秤 2 台 16 空分裝袋 1 批 17 分裝勺 1 串 (一串3支) 18 分裝袋及橡皮筋 1 批 19 不明藥物 2 包 均不予沒收。 20 維他命C 2 瓶 21 綜合維他命C 1 瓶 22 可可粉 1 罐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販運製造毒品罪)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 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前5 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意圖販賣持有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