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段良溍
選任辯護人 楊聖文律師
謝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哲睿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9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9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有指定技 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許哲睿技術 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9年9月18日智院駿109 技協10字第1090003598號函1件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