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965號
TNDM,107,易,965,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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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9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文筑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文筑張渤文(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原係夫妻,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起,因在陳國成 、蘇慧蘭夫妻兩人於「雅虎奇摩拍賣」所經營之網拍平台下 單訂購SK2青春露,而與陳國成、蘇慧蘭認識,並因持續向 蘇慧蘭購買且有依約付款而取得蘇慧蘭等人之信任,其後雙 方則以網路通訊軟體Line互相連絡,由被告以LINE軟體向蘇 慧蘭訂購下單購買SK2青春露化粧品,惟被告於105年8月起 ,明知其已經陷於周轉不靈無支付貨款之能力,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105年8月25日起,於如 附表一所示時間,陸續向蘇慧蘭、陳國成訂購如附表一所示 單價、數量之SK2青春露化粧品,由被告或張渤文於同日簽 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等額之本票作為付款擔保,致蘇慧 蘭、陳國成誤信被告仍有支付能力,而陸續出貨,由不知情 之張渤文蘇慧蘭家中載貨得手,被告為求繼續進貨,乃於 同年10月16日、20日、26日分別付款新臺幣(下同)16萬、 20萬、24萬元共60萬元予蘇慧蘭,嗣經陳國成、蘇慧蘭再三 催討尾款,被告仍有163萬8900元貨款未付,陳國成、蘇慧 蘭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 86號判例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 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鄭文筑涉有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⑴被 告於偵查中之供述、⑵張渤文之供述、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 成、蘇慧蘭之指述、⑷證人高嘉祐之證述、⑸證人高雅雯之 證述、⑹如附表一所示日期、金額之本票影本7紙、⑺被告 與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潤公司)於105年9月24日 之買賣契約彩色影本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述時間向陳國成、蘇慧蘭購買SK2青春 露,並與張渤文簽發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等額之本票供擔 保,嗣後無力付款而積欠貨款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 行,辯稱:之前是在高雄大統百貨SK2A+1博愛店(下稱SK2A +1博愛店)賣SK2青春露等化妝品,伊與福潤公司、菁華美 有限公司(下稱菁華美公司)等水貨商合作,於公司週年慶 時製造業績,並於達成業績條件下將公司所贈送之贈品當成 與水貨商間之買賣貨品,這樣可以降低交易價格,105年時 先在向蘇慧蘭夫妻下單買SK2青春露化妝品,後來蘇慧蘭他 們發現伊叫貨數量多,請伊加Line,之後就改用Line下單, 向蘇慧蘭購買的單瓶價格約在4150元上下,雖以3940元賣給 福潤公司,或以3690元賣給菁華美公司等水貨商價格較低, 但在週年慶衝刺業績取得的贈品數量價值就可填補這些差額 ,而伊是持續向蘇慧蘭夫妻購買商品,購買時會應蘇慧蘭夫 妻的要求先簽本票擔保,等實際付款會歸還本票,雙方交易 期間並不短,次數也頻繁,大部分的叫貨也都有實際付款, 最後是因為對其他水貨商價差補不出來,或因量大有延後付 款甚至未付款之情形,伊因未即時核對注意,卻持續向蘇慧 蘭他們叫貨導致沒錢付款,但在最後無法付錢時,有主動通 知蘇慧蘭夫妻來搬貨,但他們說已付款給貨主要伊付現,所 以沒來搬,而這些商品被伊欠貨之菁華美公司搬走,因而無 法付錢或將原物歸還,並無設計圈套故意取信蘇慧蘭夫妻而 騙他們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05年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平台,向告訴人蘇 慧蘭、陳國成夫妻下單購買SK2青春露而結識,被告繼以通 訊軟體Line向渠等訂購如附表一所示單價、數量之SK2青春 露等化妝品,並由被告或張渤文簽發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 等額之本票7紙供作付款擔保,由被告委託張渤文前往載貨 後再轉賣予福潤公司、菁華美公司等水貨商,嗣因無力付款 而積欠告訴人157萬3050元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 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堪 予認定。
㈡、本案首應審究者,係被告向蘇慧蘭夫妻訂購SK2青春露時, 有無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取信渠等而騙取系爭商品,茲分



述如下:
⒈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係以詐術使人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而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 物,必須行為人確有施用詐術,被詐欺人因其詐術陷於錯誤 ,而交付財物之因果連結。若其並未施用詐術,或所用方法 不能認為詐術,或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 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易言之,必須行 為人自始意圖不法所有,以客觀上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手段 ,欺矇被害人使為財物之交付或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始 足當之。又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其有未依約定本旨履 行者,在社會一般交易經驗上常見之原因非一,舉凡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能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 ,甚至在負債之後另行起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可逕予 推定自始無意給付之財產犯罪一端。而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 證無罪之責任,若無足可證明其自始意圖不法所有之積極證 據,縱使被告未依債之本旨履行,仍為民事上問題,尚不得 在無具體證據之情況下,僅憑單純債務不履行狀態,而據以 推定被告自始即有詐欺取財之犯意。
⒉被告於105年5月間起即陸續向蘇慧蘭夫妻購買SK2青春露相 關產品(購買時間及金額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35所示,其中 附表三編號1至30所示價款均已支付完畢),此有被告提出 其與蘇慧蘭之Line通話紀錄及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0-0)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57至289 頁),觀諸上開交易情形,被告購買期間非短且次數頻繁, 甚有多筆單次交易金額逾30萬元或接近該數額(見如附表三 編號2、5、7、19、20、21、26、28、29所示),且各該筆 金額甚至超過或接近被告積欠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各次 款項並已付清,再者已付總價款達543萬8,955元,亦比積欠 之157萬3,050元多出3至4倍之多,顯見被告並無蘇慧蘭、陳 國成所指初期先以較少金額購買取得渠等之信任後,再無預 警大量訂購惡意倒閉之情況。又證人即菁華美公司負責人高 嘉祐於偵查時證稱:公司水商平常買SK2青春露是大量採購 會便宜一點,以一般售價之5.1至5.2折可向其他櫃姊收貨, 但跟被告買可以再便宜2或3%等語(見偵卷第119頁);復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一開始是公司的王品璇主動去找被告買貨 ,因公司採購量很大,被告只是其中一個,向被告購買的價 格與其他人並沒有差很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84頁);而 證人即菁華美公司業務王品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是伊 至SK2A+1博愛店專櫃主動拜訪被告,跟被告洽談公司收購的



貨量較大,可以拿正品貨及週年慶之贈品一起交貨,這樣價 錢可以壓低賺價差,雙方同意後才以此方式交易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104至105頁);另福潤公司員工許友華於本院審理 時亦證稱:之前是在網路搜尋資料後知道被告可以賣的量比 較大,所以就主動打電話給被告洽談交易條件,當初SK2青 春露是以每瓶3,940元購買,與一般之市價差不多,並沒有 特別便宜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8至299頁)。是以高嘉祐王品璇許友華上開證述可知,被告並無以與市價顯不相當 之價格販售予福潤公司與菁華美公司,且該二公司係篩選相 關資料後自行找被告洽詢買賣條件,非被告主動招攬。準此 ,被告果有不法牟利之意圖,當必積極對外尋找買主並以低 價販售迅速出脫貨品,而非消極被動接受通知訂貨,足顯其 所為與詐欺之常見特徵不符。
⒊被告向蘇慧蘭夫妻訂貨嗣發現無法支付貨款時,已於105年 10月3日主動通知蘇慧蘭夫妻至SK2A+1博愛店載回系爭商品 ,然蘇慧蘭因故未能取回,此經陳國成到庭證述屬實(見本 院卷四第294頁),並有被告與蘇慧蘭之Line通話紀錄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81頁)。被告倘真係為詐騙蘇慧蘭, 豈會在其知悉已無法付款之情況下自行主動通知蘇慧蘭速載 回已交付之貨物,益徵被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甚明。另高嘉 祐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公司跟被告購買系爭商品之末段期 間,於付款後被告因無法準時交貨,所以曾至SK2A+1博愛店 搬貨等情(見本院卷二第285頁),與被告前述所稱主動向 蘇慧蘭要求自行取回未果後貨品被菁華美公司載走乙節尚屬 相符,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非無憑。
高嘉祐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公司向被告購買之貨品含正品 及百貨公司之贈品,這二種都可以賣也一起算在交易價格內 ,被告有事前告知贈品要靠週年慶衝業績公司核算贈品數量 後再轉賣,這種情形伊都知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2至293 頁),核與被告所稱賣予菁華美公司之貨品價格雖較向蘇慧 蘭購買金額為低,但此差額可靠週年慶達成業績之贈品補足 相符,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堪予採信,其雖有高買低賣之情, 實難據此推論其有故意向蘇慧蘭夫妻詐騙之意。又被告自10 4年4月20日起即與菁華美公司依前揭條件交易(交易時間及 金額詳如附表四編號1至331所示),此有被告提出中信銀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及出貨單在卷可按( 見本院卷三第47至489頁、本院卷四第7至257頁),觀以上 開交易內容,無論交易期間及金額均遠遠超過被告與蘇慧蘭 夫妻之交易規模,倘被告有詐騙蘇慧蘭夫妻之舉,當可於取 得蘇慧蘭夫妻交付之商品再出售予菁華美公司取得貨款後隨



即捲款潛逃他處或置之不理,實無須如此大費周章製造前述 長期頻繁交易現象之必要。另觀諸卷附被告與高嘉祐之Line 通訊內容可知(見本院卷二第409至413頁、本院卷三第11頁 ),菁華美公司於向被告購買系爭商品期間,曾多次在尚未 付清款項時即通知被告持續出貨,是依前述各項證據相互勾 稽,被告之所以積欠蘇慧蘭夫妻貨款,不無係因菁華美公司 向被告購買後未能即時付款,致被告一時之間無法周轉,或 因被告與蘇慧蘭夫妻、菁華美公司間交易所生之應收或應付 帳款未能即時計算核對,甚或被告對日後依週年慶業績所能 獲取之贈品過於樂觀高估因而無法補足差額所致。準此,被 告積欠蘇慧蘭夫妻貨款,雖欠缺商業誠信而有可議之處,然 自不能僅因被告嗣後未按約履行債務而有給付遲延或不履行 之事實,驟而推論其於向蘇慧蘭夫妻購買商品之初,即有何 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之情,是被告所為應與刑法詐欺取 財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尚難以該罪相繩,否則刑事詐欺 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蘇慧蘭夫妻自應循 民事訴訟途徑主張合法權益始為妥適。
⒌至公訴檢察官以被告前曾向其他貨主高雅雯購買SK2保養品 ,交易手法與本案雷同並積欠貨款,而被告在該案因供承其 有詐欺之犯意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認被告犯詐欺取財罪 ,而於108年4月10日以108年度易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年,緩刑4年,並應履行雙方約定之給付條件,此有該判 決附卷可參(下稱前案,見本院卷二第213至第220頁),據 此被告於本案亦應相同之認定云云。惟查,被告於108年3月 19日在該院當庭審理時已一再解釋稱其無想要詐騙高雅雯之 意圖,那時真的還不知無支付能力,因為盤商還是一直在付 錢,也一直叫貨收貨,直至當年10月份價差越來越多才沒有 辦法解決,因未能在自己掌控範圍內而無法處理,在檢察官 勸說之下才陳稱『認罪』二字,此有當次開庭譯文在卷可按 (見本院卷二第440-1至440-6頁)。是觀以前案當日開庭過 程始末,被告並未曾陳述其有詐欺之犯意,亦未敘及犯案動 機及詐騙手法,反係在無力支付高雅雯貨款深感抱歉下,迅 即與高雅雯達成分期付款之和解條件下,始為認罪之表示, 然此純係其為解決與高雅雯間交易糾紛避免一再開庭拖延困 擾所致,並非針對有無詐欺與否之真實表述,此與自白之實 質意義有別,難認被告於前案業已自白犯行。再者,本案與 前案基礎事實不同,所附證據相異,自難比附援引,公訴檢 察官就此主張不免率斷,實無足採,併此敘明。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 有其所指本案之犯行,亦乏其他具體事證以為佐證,尚不足



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 被告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及刑事犯罪須採嚴格 證明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本件 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庶免冤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附表一:
┌──┬─────┬──┬──┬──────┐
│編號│日期 │數量│單價│總價(元) │
│ │ │(瓶)│(元)│ │
├──┼─────┼──┼──┼──────┤
│1 │105.8.25 │110 │4150│456500 │
├──┼─────┼──┼──┼──────┤
│2 │105.8.31 │35 │4150│145250 │
├──┼─────┼──┼──┼──────┤
│3 │105.9.5 │79 │4350│343650 │
├──┼─────┼──┼──┼──────┤
│4 │105.9.10 │59 │4300│253700 │
├──┼─────┼──┼──┼──────┤
│5 │105.10.11 │145 │2950│427750 │
├──┼─────┼──┼──┼──────┤
│6 │105.10.17 │80 │4150│332000 │
├──┼─────┼──┼──┼──────┤
│7 │105.10.2 │70 │4000│280000 │
├──┼─────┼──┼──┼──────┤
│ │ │ │總計│0000000 │
└──┴─────┴──┴──┴──────┘
 
 




附表二:
┌────────────────┬───────────────────┐
│供述證據卷頁位置 │非供述證據卷頁位置 │
├────────────────┼───────────────────┤
│被告鄭文筑於警詢、檢事官詢問及│1.起訴書附表所示金額、日期之本票影本7 │
│ 本院之陳述:警卷第1至5頁;偵卷│ 張(警卷第18至20頁) │
│ 第13至16頁、第80至82頁、第118 │2.鄭文筑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
│ 頁至120頁卷第274至275頁;院卷1│ 4日簽立之買賣契約彩色影本2紙(偵卷第│
│ 第77至80頁、第153至155頁、第 │ 107至109頁)【起訴書載為105年9月24日│
│ 303至305頁、第365至370頁;院卷│ 】 │
│ 2第47至122頁、第271至317頁、第│3.鄭文筑與告訴人蘇慧蘭Line訊息截圖(警│
│ 427至433頁;院卷3第9至10頁;院│ 卷第21頁、LINE紀錄卷) │
│ 卷4第287至305頁;院卷5第9至37 │4.陳國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頁 │ 1紙(警卷第22頁) │
│ │5.鄭文筑105年12月22日提出匯款明細2紙(│
│證人 │ 偵卷第17至19頁) │
│⒈張渤文之警詢、檢事官詢問及審理│6.陳國成105年12月22日庭呈與鄭文筑105年│
│ 證述:警卷第6至8頁;偵卷第14至│ 08月25日以後之手寫交易紀錄及本票影本│
│ 16頁、第82頁、第118至119頁、第│ 1份(偵卷第21至27頁) │
│ 274至275頁;院卷2第300至316頁 │7.蘇慧蘭陳報遭鄭文筑張渤文詐騙經過說│
│⒉陳國成之警詢、檢事官詢問及本院│ 明及相關Line對話紀錄1份(偵卷第29至 │
│ 證述:警卷第9至12頁;偵卷第14 │ 71頁) │
│ 頁、第82至83頁、第119至120頁、│8.鄭文筑106年03月15日庭呈配合之水貨商 │
│ 第274至275頁;院卷1第79頁;院 │ 資料1紙(偵卷第87頁) │
│ 卷4第288至304頁;院卷5第36頁 │9.鄭文筑106年03月15日庭呈菁華美有限公 │
│⒊蘇慧蘭之檢事官詢問及本院陳述:│ 司與漢神巨蛋SKⅡ專櫃之出貨合約及估價│
│ 偵卷第80頁、第119至120頁、第 │ 單影本3紙(偵卷第89至93頁) │
│ 274頁;院卷1第79頁 │10.鄭文筑106年03月15日庭呈菁華美有限公│
│⒋高嘉祐之檢事官詢問及審理證述:│ 司1月、6月及9月收貨表1份(偵卷第95至│
│ 偵卷第118至119頁、院卷2第272至│ 105頁) │
│ 293頁 │11.陳國成、蘇慧蘭以自己及家人陳萬註、 │
│⒌高雅雯之檢事官詢問及審理證述:│ 陳冠瑜四人名義於105年7月至106年2月 │
│ 偵卷第119至120頁、院卷2第71至 │ 間於富邦購物台消費明細1份(偵卷第 │
│ 91頁 │ 123至173頁、明細一至三卷) │
│⒍陳崇宇於本院審理之證述:院卷2 │12.帳號蘇蘇的寶貝給予喬喬美妝評價紀錄 │
│ 第49至70頁 │ 截圖1張(偵卷第239頁) │
│⒎王品璇於本院審理之證述:院卷2 │13.鄭文筑107年7月16日刑事答辯狀及附件 │
│ 第92至121頁 │ 【匯款紀錄、鄭文筑蘇慧蘭通訊軟體 │
│⒏許友華於本院審理之證述:院卷2 │ 對話紀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 第293至300頁 │ 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512號不起訴處分書│




│ │ 】1份(院卷1第29至71頁) │
│ │14.鄭文筑107月08月22日庭呈與陳國成、蘇│
│ │ 慧蘭交易紀錄及比對結果1份(院卷1第 │
│ │ 157至289頁、第307頁;院卷4第313至465│
│ │ 頁) │
│ │15.鄭文筑107年7月17日庭呈與福潤國際有 │
│ │ 限公司之電子郵件與一般商品買賣契約1│
│ │ 份(院卷2第123至133頁) │
│ │16.鄭文筑109年4月23日提出提出與菁華美 │
│ │ 公司間出貨紀錄、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
│ │ 80948交易清單與明細1份(院卷3第13至│
│ │ 489頁、院卷4第7至257頁) │
└────────────────┴───────────────────┘
 
附表三:鄭文筑(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與陳國成 、蘇慧蘭交易及Line通訊簡要紀錄
┌──┬─────┬────┬───┬───────┬────────┐
│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交易明│訂購商品品名價│對話紀錄頁面日期│
│ │ (民國) │(新金幣)│細頁 │格 │ │
├──┼─────┼────┼───┼───────┼────────┤
│01 │105.05.23 │12,120元│9 │ │之前紀錄已洗掉 │
├──┼─────┼────┼───┼───────┼────────┤
│02 │105.05.26 │298,850 │10 │ │於台新銀行申請調│
│ │ │元 │ │ │閱交易明細後紀錄│
├──┼─────┼────┼───┼───────┼────────┤
│03 │105.05.31 │115,960 │11 │ │ │
│ │ │元 │ │ │ │
├──┼─────┼────┼───┼───────┼────────┤
│04 │105.06.06 │94,500元│13 │ │ │
├──┼─────┼────┼───┼───────┼────────┤
│05 │105.06.07 │300,000 │13 │ │ │
│ │ │元 │ │ │ │
├──┼─────┼────┼───┼───────┼────────┤
│06 │105.06.15 │82,000元│14 │青春露330ML*20│105.06.15 15:38 │
│ │ │ │ │瓶82,000元 │紀錄後改20瓶 │
├──┼─────┼────┼───┼───────┼────────┤
│07 │106.06.30 │288,500 │17 │青春露330ML*85│105.06.27 13:45 │
│ │ │元 │ │瓶348,500元 │紀錄;當天提貨時│
│ │ │ │ │ │給6萬現金予蘇小 │
│ │ │ │ │ │姐 │




├──┼─────┼────┼───┼───────┼────────┤
│08 │106.07.13 │100,000 │22 │青春露330ML*75│105.07.13 10:47 │
│ │ │元 │ │瓶307,500元 │紀錄;先匯款10萬│
│ │ │ │ │青春敷面膜*62 │隔兩天在匯餘款 │
├──┼─────┼────┼───┤片9,920元 ├────────┤
│09 │106.07.15 │101,820 │22 │ │105.07.13 │
│ │ │元 │ │ │10:47-11:37紀錄 │
├──┼─────┼────┼───┼───────┼────────┤
│10 │106.07.15 │140,000 │23 │青春露230ML*8 │ │
│ │ │元 │ │瓶24,400元 │ │
├──┼─────┼────┼───┼───────┼────────┤
│11 │105.07.20 │80,000元│24 │青230*12=2950*│105.07.20 │
├──┼─────┼────┼───┤12$35,400元 │08:54-11:21紀錄 │
│12 │105.07.20 │3,100元 │24 │青彩蝶*21=3050│ │
├──┼─────┼────┼───┤*21$64,050元 │ │
│13 │105.07.22 │100,000 │25 │青鳳風*60=3100│ │
│ │ │元 │ │*60$186,000元 │ │
├──┼─────┼────┼───┤青鳳凰*1=3100 │ │
│14 │105.07.22 │167,650 │25 │$3100 │ │
│ │ │元 │ │青330*24=4100*│ │
├──┼─────┼────┼───┤24$98,400元 │ │
│15 │105.07.23 │100,000 │25 │青鳳凰*18=3100│ │
│ │ │元 │ │$558,00元 │ │
├──┼─────┼────┼───┼───────┼────────┤
│16 │105.07.23 │2,000元 │25 │延遲匯款給2% │105.07.23 │
│ │ │ │ │ │10:08AM紀錄 │
├──┼─────┼────┼───┼───────┼────────┤
│17 │105.07.25 │130,525 │26 │青春露230ML*13│105.07.23 09:55A│
│ │ │元 │ │瓶40,300元 │M 紀錄 │
│ │ │ │ │青春露330ML*22│ │
│ │ │ │ │瓶90,200元 │105.07.25 18:17 │
│ │ │ │ │掛號費25 │紀錄 │
├──┼─────┼────┼───┼───────┼────────┤
│18 │105.08.04 │176,980 │28 │青春露330ML*33│105.07.30 09:41 │
│ │ │元 │ │瓶135,300元 │紀錄 │
│ │ │ │ ├───────┼────────┤
│ │ │ │ │青春露330ML*6 │105.08.02 │
│ │ │ │ │瓶25,800元 │12:22-12:24紀錄 │
│ │ │ │ ├───────┼────────┤
│ │ │ │ │青春敷面膜*73 │ │




│ │ │ │ │片11,680元 │ │
│ │ │ │ │潔面乳120g*4瓶│ │
│ │ │ │ │4,200元 │ │
├──┼─────┼────┼───┼───────┼────────┤
│19 │105.08.06 │300,000 │29 │青春露330ML*60│105.08.03 21:07 │
│ │ │元 │ │$258,000元 │紀錄 │
│ │ │ │ ├───────┼────────┤
│ │ │ │ │青春露330ML*25│ │
│ │ │ │ │$102,500元 │ │
│ │ │ │ │青春露230ML*20│ │
│ │ │ │ │瓶61,000元 │ │
│ │ │ │ │青春露230ML*29│ │
│ │ │ │ │瓶89,900元 │ │
│ │ │ │ │潔面乳120g*4瓶│ │
│ │ │ │ │4,200元 │ │
├──┼─────┼────┼───┼───────┼────────┤
│20 │105.08.08 │376,100 │29 │青春露230ML*20│105.08.04 │
│ │ │元 │ │瓶61,000元 │12:11-12:25紀錄 │
│ │ │ │ ├───────┼────────┤
│ │ │ │ │青春露330ML*25│ │
│ │ │ │ │瓶102,500元 │ │
├──┼─────┼────┼───┼───────┼────────┤
│21 │105.08.15 │360,000 │32 │青春露330ML*14│105.08.07 17:51 │
│ │ │元 │ │4瓶590,400元 │紀錄 │
├──┼─────┼────┼───┼───────┼────────┤
│22 │105.08.18 │38,400元│32 │退回延遲匯款給│ │
│ │ │ │ │2% │ │
├──┼─────┼────┼───┤100,000*2=2000│ │
│23 │108.08.19 │90,000元│33 │元 │ │
├──┼─────┼────┼───┼───────┼────────┤
│24 │108.08.26 │100,000 │34 │ │ │
│ │ │元 │ │ │ │
├──┼─────┼────┼───┼───────┼────────┤
│25 │105.09.03 │114,850 │36 │青春露330ML*27│105.09.02 │
│ │ │元 │ │瓶110,700元 │17:31-17:44紀錄 │
│ │ │ │ │青春露330ML*1 │ │
│ │ │ │ │瓶4,150元 │ │
├──┼─────┼────┼───┼───────┼────────┤
│26 │105.09.19 │448,650 │42 │青春露230ML*53│記事本紀錄 │
│ │ │元 │ │瓶161,650元 │ │




│ │ │ │ ├───────┼────────┤
│ │ │ │ │青春露330ML*70│ │
│ │ │ │ │瓶287,000元 │ │
├──┼─────┼────┼───┼───────┼────────┤
│27 │105.09.21 │42,700元│43 │青春露230ML*14│105.09.02 17:55 │
│ │ │ │ │瓶42,700元 │紀錄談定價格 │
├──┼─────┼────┼───┼───────┼────────┤
│28 │105.10.03 │264,600 │51 │青春露330ML*63│105.09.17 11:57 │
│ │ │元 │ │瓶264,600元 │紀錄 │
├──┼─────┼────┼───┼───────┼────────┤
│29 │105.10.06 │310,000 │53 │青春露 │105.10.13 14:12 │
│ │ │元 │ │330ML*100瓶 │紀錄 │
├──┼─────┼────┼───┤410,000元 ├────────┤
│30 │105.10.07 │100,000 │54 │ │ │
│ │ │元 │ │ │ │
├──┼─────┼────┼───┼───────┼────────┤
│31 │105.10.16 │160,000 │56 │青春露 │記事本內截圖紀錄│
│ │ │元 │ │330ML*230瓶 │ │
│ │ │ │ │920,000元 │ │
├──┼─────┼────┼───┼───────┼────────┤
│32 │105.10.20 │40,000元│57 │青春露330ML*70│ │
│ │ │ │ │瓶280,000元 │ │
├──┼─────┼────┼───┼───────┼────────┤
│33 │105.10.20 │110,000 │57 │青春露 │105.10.11 15:39 │
│ │ │元 │ │230ML*145瓶 │紀錄 │
│ │ │ │ │427,750元 │ │
├──┼─────┼────┼───┼───────┼────────┤
│34 │105.10.20 │50,000元│58 │青春露 │105.10.08 14:08 │
│ │ │ │ │330ML*133瓶 │紀錄 │
│ │ │ │ │545,300元 │ │
├──┼─────┼────┼───┼───────┼────────┤
│35 │105.10.26 │240,000 │59 │ │ │
│ │ │元 │ │ │ │
├──┴─────┴────┴───┴───────┴────────┤
│附註: │
│一、總匯款金額:5,438,955元。 │
│二、最後一批金額2,173,050元扣除600,000元【編號31至35】等於1,573,050 │
│ 元(為實際積欠貸款金額)。 │
└──────────────────────────────────┘
 




附表四:鄭文筑(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與菁華美公司之 往來紀錄
┌──┬───────┬────────┬─────┐
│編號│匯款日期(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備 註│
├──┼───────┼────────┼─────┤
│1 │104.4.20 │5,020元 │ │
├──┼───────┼────────┼─────┤
│2 │104.5.4 │28,300元 │ │
├──┼───────┼────────┼─────┤
│3 │104.5.5 │39,400元 │ │
├──┼───────┼────────┼─────┤
│4 │104.5.6 │14,490元 │ │
├──┼───────┼────────┼─────┤
│5 │104.5.12 │31,050元 │ │
├──┼───────┼────────┼─────┤
│6 │104.5.15 │49,250元 │ │
├──┼───────┼────────┼─────┤
│7 │104.5.18 │200,000元 │ │
├──┼───────┼────────┼─────┤
│8 │104.5.21 │222,545元 │ │
├──┼───────┼────────┼─────┤
│9 │104.5.22 │14,790元 │ │
├──┼───────┼────────┼─────┤
│10 │104.5.25 │29,920元 │ │
├──┼───────┼────────┼─────┤
│11 │104.5.26 │16,438元 │ │
├──┼───────┼────────┼─────┤
│12 │104.6.2 │22,775元 │ │
├──┼───────┼────────┼─────┤
│13 │104.6.3 │22,755元 │ │
├──┼───────┼────────┼─────┤
│14 │104.6.3 │10,345元 │ │
├──┼───────┼────────┼─────┤
│15 │104.6.9 │51,530元 │ │
├──┼───────┼────────┼─────┤
│16 │104.6.16 │36,310元 │ │
├──┼───────┼────────┼─────┤
│17 │104.6.18 │20,800元 │ │
├──┼───────┼────────┼─────┤
│18 │104.6.20 │17,300元 │ │




├──┼───────┼────────┼─────┤
│19 │104.6.22 │21,460元 │ │
├──┼───────┼────────┼─────┤
│20 │104.6.23 │23,090元 │ │
├──┼───────┼────────┼─────┤
│21 │104.7.4 │42,770元 │ │
├──┼───────┼────────┼─────┤
│22 │104.7.6 │32,655元 │ │
├──┼───────┼────────┼─────┤
│23 │104.7.25 │12,960元 │ │
├──┼───────┼────────┼─────┤
│24 │104.7.26 │17,000元 │ │
├──┼───────┼────────┼─────┤
│25 │104.8.12 │42,700元 │ │
├──┼───────┼────────┼─────┤
│26 │104.8.14 │32,780元 │ │
├──┼───────┼────────┼─────┤
│27 │104.8.15 │10,380元 │ │
├──┼───────┼────────┼─────┤
│28 │104.8.18 │54,1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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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