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201號
TPDA,109,簡,201,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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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01號
原 告 廖素春

陳仁炳
陳仁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
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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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