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81號
原 告 德安藥局
代 表 人 蕭福村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 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屬 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 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爰依首揭規 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