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180號
TPDA,109,簡,180,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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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80號
原 告 廖英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上被告誤繕為訴願機關臺北市政府,
應另行更正並補正起訴繕本1份(含證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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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