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852號
TPDV,109,除,852,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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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鄭吉峰(即鄭忠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發行公司: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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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