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惠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郎
代 理 人 林佳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5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8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惠茂食品有限公司 林健郎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 109年1月1日 134,890元 AA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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