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130號
TPDV,109,除,1130,202009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李大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404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