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08號
聲 請 人 東森寵物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祥
代 理 人 呂嘉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高樹森 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 108年9月15日 38,168元 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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