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林天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股東戶號:13641 2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00-0 1 192 股東戶號:1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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