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林英男(即黃玉嫺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5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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