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金石開(即金克和之繼承人)
送達代收人 楊博顯 住新北市○○區○○街0○0號0樓
代 理 人 楊博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85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