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086號
TPDV,109,除,1086,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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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金石開(即金克和之繼承人)

送達代收人 楊博顯 住新北市○○區○○街0○0號0樓
代 理 人 楊博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85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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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