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永達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琳雁
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集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南分行 108年9月30日 26,60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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