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林立士
代 理 人 林河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 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 0 1 400 2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240 3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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