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田明輝
代 理 人 許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潘瑞忠 第一商業銀行圓山分行 108年9月25日 109,620元 L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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