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051號
TPDV,109,除,1051,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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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謝安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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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