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746號
TPDV,109,重訴,746,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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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林俐伶
孫佳苓
被 告 GOODESIGN GLOBAL INCORPORATION
設Le Sanalele Complex,Gold-In Chamber,Vaea Street,Apia Samoa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橞瀴



被 告 方悅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橞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萬陸仟叁佰柒拾捌元玖角玖分(US$1,006,378.99)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 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不甚礙訴訟終結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訴訟進 行中,就訴之聲明所引附表中關於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予以 擴張,並不甚礙訴訟終結者,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許。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GOODESIGN GLOBAL INCORPORATION 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邀同其餘被告王橞瀴、方悅服飾有限 公司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授信總額度 為美金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1年,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 嗣被告GOODESIGN公司於借款屆期未依約清償,經原告催告 並行使抵銷權後,尚欠美金1,006,378.9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及違約金。被告王橞瀴方悅服飾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 、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綜合授信契約、約 定書、保證書、信用狀借款契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法 人註冊證書、董事職權證明書、授信客戶還本繳息紀錄等件 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等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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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悅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