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70號
TPDV,109,重訴,270,2020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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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7日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6,289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萬8,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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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