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表決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443號
TPDV,109,訴,6443,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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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43號
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艶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宋子瑜律師
被 告 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競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雅麟
被 告 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峯

被 告 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信
被 告 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光
被 告 北碁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曉甄
被 告 鄭文逸
鄭佳佳
鄭豐儀
張湘羚
鄭文華
林振興
蔣秀華

虞金榜
陳麗卿
徐金藍

傅怡淵
傅威銘
傅培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表決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零伍佰肆拾伍元。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表決權不存在事件,原告大同股份有 限公司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 2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7條第1項之規定,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羅 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19人對於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 之股東臨時會,合計持有超過原告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10 之股份,無表決權(含選舉權),而表決權(含選舉權)乃源於 股份所有權所生之權能,為股東對於股東會之議決事項得參 與決議之權利,係股東依其股份對股東會的議決事項參與之 意思表示,藉以形成公司意思之權利,雖具財產權性質,惟 此僅屬股份之部分權能,尚難逕與股份所有權等同視之,故 不宜以被告持有股份於起訴時之市價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依據;又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 ,堪認該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核定其訴訟價額,原告係以一訴請求確認對於被 告19人之表決權(含選舉權)不存在,應合併計之,故核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35萬元(=165萬元×19人 )。
 ㈢綜上所述,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萬7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裁判費1萬7335元,尚應補繳27萬54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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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競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碁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