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275號
TPDV,109,訴,6275,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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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75號
原 告 周賢松

被 告 拓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109年8月14日收受,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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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