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78號
原 告 李宜桂
王萬榮
楊螓嬅
林束玲
胡丁燕
林詠琪
詹鈞博
林武
被 告 劉芃羚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鎮宇
呂泓慶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吳精晉(BENNY NG)
涂威廉(THOE WEE LIAN)
KOH KHENG WA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裁 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收受裁定,迄未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1 紙在卷足憑,依 上規定,原告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