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948號
TPDV,109,訴,5948,202009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48號
原 告 陸興民

被 告 永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心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該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 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1/1頁


參考資料
永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