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九號
原 告 金士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秀婷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六巷三九弄十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黃恭領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九樓
被 告 光慶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五四七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桂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玖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玖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國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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