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89年度,49號
SCDV,89,補,49,200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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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九號
  原   告 金士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秀婷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六巷三九弄十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黃恭領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九樓
  被   告 光慶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五四七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桂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玖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玖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國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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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士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