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01號
TPDV,109,訴,501,2020090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明俐(即羅森鴻之繼承人)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羅文廷(即羅森鴻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判決上訴人與羅森鴻之其他繼承人羅文甫
李栩辰(原名:李展惟即羅展惟)應於繼承羅森鴻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80,93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上訴人不服,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29日及10
9年5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乃就其所受全
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
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980,935元(至利息及違約金因均屬附
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編號 產品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1 信用卡 6,871元 自96年10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無 2 簡易通信貸款 492,028元 無 自96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3 簡易通信貸款 4,791元 無 自96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4 現金卡 459,990元 自96年9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無 5 金融卡 17,255元 自96年9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