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63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晏莙
被 告 喜鵲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沈芳鎂
被 告 何錟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捌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以約定書第21條約定,合意以 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有管轄 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喜鵲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鵲公司 )於民國107年9月26日邀同被告沈芳鎂、何錟光為連帶保證 人,與原告約定以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為限額,就 被告喜鵲公司對原告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 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 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 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 他債務,連帶負全部償付責任。嗣被告喜鵲公司於104年8月
2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借款本金共計6,360,00 0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加年率1.63 %(借款日為年率3%)按月計付,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 履行,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喜鵲公司 就如附表所示借款僅依約繳付利息至如附表所示最後繳息日 ,尚欠原告本金合計4,381,92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是原告應得請求被告喜鵲公司給付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被告沈芳鎂、何錟光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 借款展期約定書、利率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 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計息本金 最後繳息日 利息 違約金 1 549,500 104年8月26日至109年8月26日 425,600 109年3月6日 前開本金自10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020,500 104年8月26日至109年8月26日 790,400 109年3月6日 前開本金自10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917,000 104年8月28日至109年8月28日 733,600 109年3月6日 前開本金自10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703,000 104年8月28日至109年8月28日 1,362,400 108年12月28日 前開本金自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430,500 104年9月8日至 109年9月7日 344,400 109年2月7日 前開本金自109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799,500 104年9月8日至 109年9月7日 639,600 109年2月7日 前開本金自109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329,000 104年9月21日至109年9月21日 30,073 109年3月5日 前開本金自10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611,000 104年9月21日至109年9月21日 55,849 109年3月5日 前開本金自10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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