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552號
TPDV,109,訴,4552,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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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552號
原 告 彭慧潔
被 告 王姵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85號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認伊與其子之生父彭丞靖(被告與彭丞靖無 婚姻關係)過從甚密,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以文字誹謗之 犯意,透過不知情之訴外人張翠容向不知情之訴外人張葦欣 借用其「Dcard」網路論壇(下稱系爭論壇)之帳號,於民 國108年3月4日晚間7時58分許,在該論壇感情版發表標題為 「遇到故意的小三怎麼辦?」,內容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 章(下稱系爭A文章),並張貼伊於臉書社群網站上公布之 照片。被告嗣於同年月5日下午2時40分許,在系爭論壇感情 版發表標題為「"主"有叫妳去當小三嗎?」,內容如附表編 號2所示之文章(下稱系爭B文章,與系爭A文章合稱系爭言 論),系爭言論不實指述伊介入他人感情,足以詆毀伊之名 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賠 償伊慰撫金,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與彭丞靖生有一子,系爭言論係友人自臉書「 爆料公社」社團轉貼予伊,伊認彭丞靖用情不專,行為不檢 ,復將系爭言論轉貼於系爭論壇,系爭言論非伊所撰擬,且 系爭言論並無指出原告身分,況且伊於108年3月2日晚間10 時許,於彭丞靖辦公室外聽見不雅聲音,並在樓下確認該男 女為彭丞靖與原告,系爭言論內容並無不實,又原告請求之 慰撫金額過高等語置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均不爭執:被告透過張翠容向張葦欣借用系爭論壇帳號



,於108年3月4日晚間7時58分許在系爭論壇感情版上發表系 爭A文章,復於同年月5日下午2時40分許,在系爭論壇感情 版發表系爭B文章等情,並有系爭言論影本在卷可證【見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46號 (下稱系爭偵案)卷第35-40頁】,堪信為真。四、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論壇上發表系爭言論,係不法侵害其名 譽,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為被告 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 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 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 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前因被告於系爭論壇上發表系爭言論,向被告提起妨 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北地檢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 公訴(案列:108年度偵字第12246號),於本院刑事庭審 理時,因被告就被訴事實均坦承不諱,因而以簡易判決處 刑判被告犯散播文字毀謗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 1000元折算一日(案列:本院刑事庭109年度審簡字第773 號,下稱系爭刑案)等情,已據本院調取系爭刑案卷宗核 閱屬實,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對於系爭刑案判決認 定其於系爭論壇發表系爭言論,觸犯刑事散播文字毀謗罪 之事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0頁),佐以系爭言論之內容 係指摘原告明知彭丞靖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交往、親密 接觸,甚至在辦公處所偷情,破壞他人家庭(見系爭偵案 卷第35-40頁),堪認原告主張其社會評價因此貶損,應 為可取,是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三)被告固抗辯系爭言論係轉引自他人,且已遮隱原告之姓名 等個人資料云云,惟系爭言論之內容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 已如前述,則被告在轉引系爭言論時,對於系爭言論可能 造成原告名譽損害此點自不可委為不知,被告轉貼系爭言 論,自構成侵害名譽權之不法。又觀諸系爭言論內容確實 已揭露原告之姓名以及原告在社群網站上之照片(見系爭 偵案卷第36頁),甚且有與原告不相識之第三人提醒原告



其個人資料在系爭論壇上被公開(見系爭偵案卷第37頁) ,堪認第三人可經由系爭言論所載內容,辨識原告之身分 ,被告抗辯系爭言論已遮隱原告之個人資料、無從使他人 辨識原告之身分,原告之名譽不致遭到侵害云云,自非可 採。至被告抗辯系爭言論之內容並非不實,惟並未舉證以 實其說,難認可取。
(四)又慰撫金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審酌兩造原不相識,被告透過網路於系爭論 壇發表系爭言論,而為不特定多數人皆得以閱覽,足使原 告之社會評價遭受貶抑,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斟酌 被告之侵害行為手段、原告權利受侵害程度,復考量兩造 學歷、經歷、收入與兩造財產狀況(見本院卷第72頁,外 放兩造財產資料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給付之 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能准許。 另原告本件得請求之金額,屬無確定期限知給付,原告請 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4月14日, 見附民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 延利息,核與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以其中3萬元及自109年 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而原告勝訴部分,本判 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僅 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不受其拘束,無再命原告 提供擔保之必要,亦不另為准駁之諭知。又被告就原告勝訴 部分,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 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 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
編號 貼文內容 1 去年十二月朋友才剛與老公C生了個小孩……但是最近發現她老公常常跟這個彭女走得很近,尤其在餐廳工作場合裏面同進同出的,還有親眼看到的親密接觸(有○○XX接觸),甚至辦公室都是他們偷情的地點,一開始她以為彭女不知道她們結婚了,畢竟不知者無罪,但是最近才知道彭女都知道她老公的婚姻狀況,她還繼續跟人家老公這樣亂搞,都已經知道人家老公是有家庭的狀態了,真的不懂為什麼還要繼續跟破壞呢? 不知道為什麼她老公跟她說了什麼,但是這種行為真的很糟糕,我朋友很慌張跟無助,因為她孩子出生還不到三個月。 孩子需要爸爸關心與陪伴,可否請她有點良心跟道德,不然以後真的會有報應的。 男的是渣男無誤。 小三退散。 男人真的賤。 破壞人家家庭會有報應。 要認清自己的身分。 (見系爭偵案卷第35-37頁) 2 去年十二月朋友才剛與老公C生了個小孩……但是最近發現她老公常常跟這個彭女走得很近,尤其在餐廳工作場合裏面同進同出的,還有親眼看到的親密接觸(有○○XX接觸),甚至辦公室都是他們偷情的地點,一開始她以為彭女不知道她們結婚了,畢竟不知者無罪,但是最近才知道彭女都知道她老公的婚姻狀況,她還繼續跟人家老公這樣亂搞,都已經知道人家老公是有家庭的狀態了,真的不懂為什麼還要繼續跟破壞呢? 不知道為什麼她老公跟她說了什麼,但是這種行為真的很糟糕,因為她孩子出生還不到三個月,孩子需要爸爸關心與陪伴,可否請她有點良心跟道德,不然以後真的會有報應的。 這個小三還在FB上寫希望她未來的孩子可以跟她一起信主,但是她沒有想到別人的孩子啊!! 「主」是有跟她說要跟有老婆(的人)在一起嗎?! 太虛偽、太矯情。 男的是渣男無誤。 小三退散。 男人真的賤。 破壞人家家庭會有報應。 要認清自己的身分。 小三的主很特別。 (見系爭偵案卷第38-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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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