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374號
TPDV,109,訴,4374,2020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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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37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被 告 豐露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翁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18條約定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6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豐露有限公司(以下稱豐露公司)邀同 被告翁育正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往來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18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3 月20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由被告豐露公司於106年1月1 1日起至106年5月26日止分次出具18份動用申請書,共借得1 800萬元,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每筆借款期限不得超過6個 月,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2.86% 計算,利息按月計付,本金 到期一次清償,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8%計算;依系爭契約第7條,若



逾期償還本金、利息,另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 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 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豐露公司自106年7月22日起 即未依約繳息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1款、第14款約定 ,被告豐露公司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450萬元 及自106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6%計付之利 息,暨自106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 計之違約金,而被告翁育正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爰依系爭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往來契約 書、動用申請書18份、放款帳款明細資料及存款利率表等為 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27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契約、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萬5550元。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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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