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157號
TPDV,109,訴,4157,2020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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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57號
原 告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被 告 大衆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查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3日裁定命原告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原告已於同年月12日收受該裁定,逾期仍未補正等情 ,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收 文、收狀資料附卷為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足額第一 審裁判費,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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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