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九十一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浩文 住台北市○○○路○段五二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蘇珊珊 住台北市○○○路○段二號十樓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有新台幣壹仟柒佰壹拾陸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 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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