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518號
TPDV,109,訴,3518,202009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518號
原 告 阮雯麗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被 告 陳惠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同為越南籍歸化之我國國民,被告於民國10 4年間陸續向伊借款,借款累計新臺幣(下同)113萬元(下 稱系爭借款),被告並有簽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5紙本 票交予伊,被告迄今未還款,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還系爭借款113萬元及利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11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次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 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 方之行為,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應就 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 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金錢消費借貸為契約之一種,須當事人間互相表示借貸 之意思一致,且貸與人將金錢之所有權移轉於借用人,始生 效力,又交付金錢之原因甚多,金錢之交付並不當然成立消 費借貸契約,僅證明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 者,仍不能認金錢借貸契約存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上 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債權 人就其取得票據之原因,固不負證明之責任,惟執票人如主 張票據係發票人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以為清償方法,發票



人復抗辯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則就借款之已 交付事實,即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 有系爭借款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等語,依前揭說明,自應由 原告就兩造間有系爭借款之消費借貸契約之合意與借款交付 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間陸續向伊借款,被告迄今未清 償系爭借款113萬元等語,固據原告提出被告身分證影本、 被告護照影本、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5紙本票等件為據(見 本院卷第19至20頁)。惟查,附表編號1至2之本票所載發票 人之簽名及金額之筆跡,自形式上觀察可認運筆及筆勢尚非 相同,且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記載之發票人即被告之身分 證字號為「Z000000000」,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記載之發 票人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顯不一致,此二身分證 字號並均與被告身分證及護照影本之身分證字號不相符合, 實難據以認定確為被告所簽發。此外,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 本票,俱無記載簽發之日期及金額,亦難認定有原告所主張 被告因借款而簽發本票之事實。況且,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 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 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 關係存在為前提,則依票據之無因性,即生票據債權與原因 債權分離,及票據轉讓之抗辯限制等法律效果,自難純因執 有票據,即得證明其所主張之原因關係為存在,是本件即令 被告確有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本票,亦不能證明原告 所主張之借款之原因關係。而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 明兩造間有系爭借款之消費借貸之合意及借款之交付,自不 能認定兩造間系爭借款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從而, 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借款11 3萬元及利息等語,應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3萬 元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與攻擊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並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金額(新臺幣) 發票人 發票日(民國) 備註 1 CH0000000 93萬元 陳莉燕 未載 身分證字號記載:Z000000000 2 TH426406 20萬元 陳氏媚 未載 身分證字號記載:Z000000000 3 TH426407 無 陳氏媚 未載 4 TH426408 無 陳氏媚 未載 5 TH426409 無 陳氏媚 未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