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243號
TPDV,109,訴,3243,2020092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耀儀
陳彥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吳常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萬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