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756號
TPDV,109,訴,2756,2020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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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5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被 告 鐘鑫福
蘇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鍾鑫福」之記載,應更正為「鐘鑫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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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