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88號
TPDV,109,訴,2188,20200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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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188號
原 告 王伯群
王志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 代理人 洪肇彤律師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被 告 戴立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被 告 丁學偉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 告 呂惠敏
江中博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電視公司)於民國107 年3月13日晚間10時許,於中天電視台播出其所製作之談話 性節目「新聞龍捲風(節目影片及譯文均詳如原證1所示, 下稱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被告辛○○為系爭「新聞 龍捲風」之節目主持人、被告甲○○則為該節目邀請來賓;詎 渠等竟於該集節目播出時共同散佈諸多不實且足以貶損原告 乙○○名譽之言論、個人資料,又公開散佈有關原告之先父王 振鏗之不實事項,顯不法侵害原告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 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茲就被告中天電視公司 、辛○○、甲○○所涉不法侵權情事說明如后:  ⒈被告中天電視公司為吸引觀眾、提高收視率,遂與被告辛○ ○、甲○○共同基於非法利用原告乙○○之個人資料及誹謗原 告乙○○暨先父王振鏗之犯意,共同於107年3月13日晚間10 時許中天電視台播出之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內,率先 指稱訴外人程銘泓(綽號阿咪)為八大行業之台南王,經 營色情護膚理容、脫衣鋼管、地下電玩等事業,因勾結員 警護航,員警收錢辦事打擊其他同業,促使程銘泓得以在 八大行業獨大,並以「為什麼他可以做那麼大的事業你知 道,因為認識一個退職員警叫做乙○○」、「剛才講到乙○○ ,就是讓阿咪上位的那一個」等不實言論影射原告乙○○與 程銘泓之不法行為有所關聯,再緊接著指稱原告乙○○「當 擄人勒贖集團,所以後來他被判了16年入獄」、「在歸仁 監獄的時候竟然還開了間會客室幫獄友寫訴狀」云云,且 於下方字幕打出「角頭兒是警察 阿咪靠他吃下全台南市 的八大行業」之標語,復指稱「這一次他又跟阿咪搞在一 起,我看這一次進去的話,可能沒有那麼快就出來」等子 虛烏有之言論,嚴重詆毀原告乙○○之聲譽,侵害原告乙○○ 之名譽權甚鉅。
⒉次按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明知就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 法為之,亦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 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不料渠等竟為求該集節目內 容精彩聳動,增加收視率以圖謀商業利益,遂以言語誹謗 原告乙○○名譽、非法散佈原告乙○○於私人臉書之照片,同 時扭曲誇大原告乙○○之前科資料,已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規定,足生損害於原告乙○○;且系爭「新聞龍捲風」 節目,迄今仍可於「新聞龍捲風」官方youtube頻道隨時 點選播放(網址:https://goo.gl/YtCdYN;該影片約自1 2分10秒起開始),堪認對原告乙○○名譽權之侵害仍持續



發生中。
⒊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更於該集節目羅織略 以「 那時候連臺南市的警察升遷、調職都要王振鏗點頭」、「 他不是黑道嗎,竟然連警察的升遷都要他點頭」、「抓到 涉嫌犯罪的這個是王振鏗的小弟怎麼辦,他還要拿著卷宗 跑去問王振鏗說這你看要怎麼處理」、「根本就是黑道治 理臺南市」等虛偽不實言論,藉此灌輸不特定多數觀眾產 生原告乙○○借助先父王振鏗勢力非法施壓警察機關之錯誤 印象,污衊原告乙○○之名譽、誹謗先父王振鏗一生清譽, 亦侵害原告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 慕之人格法益。
㈡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立電視公司)於107 年3月25日晚間10時許,於三立新聞台播出被告三立電視公 司製作之談話性節目「驚爆新聞線(參原證2)」(下稱系 爭「驚爆新聞線」節目),被告戊○○為系爭「驚爆新聞線」 之節目主持人、被告丁○○則為該節目邀請來賓;詎渠等竟於 該集節目播出時共同散佈諸多不實且足以貶損原告乙○○名譽 之言論、個人資料,又公開散佈有關原告之先父王振鏗之不 實事項,顯不法侵害原告與先父王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 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茲就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 丁○○所涉不法侵權情事說明如后:
  ⒈被告三立電視公司為吸引觀眾、博取高收視率,遂與被告 戊○○、丁○○共同基於非法利用原告乙○○之個人資料及誹謗 原告乙○○暨先父王振鏗之犯意,於107年3月25日晚間10時 許播出之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內,逕略以「父親當角 頭,南台灣喊水會結凍,兒子當警察”臥底”?」、阿咪「 搭上乙○○後,靠他警界經歷加上銀彈威力,成功上位」等 不實標題,妄加指稱原告乙○○涉入程銘泓阿咪)所經營 之酒店、色情護膚等八大行業,並以「臥底」一詞污衊原 告乙○○,促使不特定多數觀眾對原告乙○○正當從事之警察 職業產生錯誤聯想,足以貶損原告乙○○之名譽與社會評價 ,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甚鉅。
⒉次按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明知就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 法為之,亦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 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料渠等竟為求該集節目內容 精彩聳動,刺激收視率以圖謀商業利益,遂以言語誹謗原 告乙○○名譽,同時扭曲誇大原告乙○○之前科資料,已然違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足生損害於原告乙○○;復於該 集節目內播放「南門王地下市長,警察升遷他說了算」等



虛構不實標題誹謗先父王振鏗,損害原告與先父王振鏗間 「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
 ㈢衡情被告中天電視公司、三立電視公司分別製播之系爭「新 聞龍捲風」節目、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均係談話性節目 ,均由其內部製作單位依照當日設定之議題及流程大綱、腳 本等,預先準備節目播出時所需各項資料(如新聞畫面、圖 表字卡等),被告中天電視公司、三立電視公司自應就錄製 完成之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及監督,並將不適當或可能涉及違 法情節進行合理必要之查證、更正或刪減,以避免侵害他人 權利,且其等所屬節目團隊成員,亦應承擔就相關播出內容 進行合理查證及妥適判斷之義務,被告辛○○、戊○○均擔任政 論性談話節目之主持人多年,熟悉扮演核心控制角色,尚須 就參與來賓言論進行「一搭一唱」或「覆誦」等訪談技巧, 同屬於節目組設定之播出效果,自應受電視台之指揮監督, 堪認被告辛○○、戊○○在錄影節目播出前,應有充裕時間就錄 製過程內所為之陳述言論再次通盤審查,尤應就具有爭議性 話題部分進行查證或刪減,詎被告辛○○與甲○○、另被告戊○○ 與丁○○仍共同為前揭之不法侵權言論,已然損害原告之權利 ,自均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再者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暨被告三立電視公司、 戊○○、丁○○間,即各該電視台與節目主持人、參與來賓間均 有僱傭關係或事實上僱傭關係存在,而被告中天電視公司、 三立電視公司對此均未善盡監督義務,亦須負民法第188條 所定之僱用人責任,倘認節目邀請來賓即被告甲○○、丁○○與 該等電視台間未具備事實上僱傭關係(假設語),則斟酌被 告甲○○與中天電視公司之受僱人(即主持人與其餘電視台工 作人員)間、被告丁○○與三立電視公司之受僱人(即主持人 與其餘電視台工作人員)間,仍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負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附此陳明。
㈣茲就原告二人因此所遭受之損害,依次說明如后:    ⒈原告乙○○部分:
   ⑴按原告乙○○與深圳市前海大萬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下稱 前海大萬信息諮詢公司)間原簽有講師合約,詎該公司 因受前揭「新聞龍捲風」、「驚爆新聞線」談話性節目 傳述不實言論、違法散佈原告乙○○前科紀錄影響之故, 致使該公司決意與原告解約,原告因此賠償該公司新臺 幣(下同)135萬元,此有該公司107年5月8日解約函附 卷可佐,足認原告乙○○因名譽權、人格權、隱私權遭受 不法侵害,應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2項、第1 85條、第188條、第216條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



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 連帶賠償135萬元;同時亦得請求被告三立電視公司、 被告戊○○、丁○○連帶賠償135萬元。惟參酌各被告間給 付目的相同,任一被告為給付即足以填補原告乙○○該部 分之損失,他被告於同一範圍當免再負給付義務,從而 被告彼此間係擔負不真正連帶債務責任。
⑵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部分: 原告乙○○自該集「新聞龍捲風」談話性節目內容播出迄 今仍飽受社會大眾與親友之異樣目光及閒言閒語,導致 其精神上所受之痛苦深鉅、心理承受壓力極大,實難以 言喻!又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惡意誹謗先父 王振鏗一生清譽,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乙○○與先父王 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且 逾越社會通常觀點所能容忍之限度,應屬侵害原告乙○○ 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乙○○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與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暨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中天電視公 司、辛○○、甲○○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35萬元,惟參酌 各被告間給付目的相同,任一被告為給付即足以填補原 告乙○○該部分之損失,他被告於同一範圍當免再負給付 義務,從而被告彼此間係擔負不真正連帶債務責任;並 應以刊登如附件2道歉聲明暨被告辛○○、甲○○應於「新 聞龍捲風」節目中,親自朗讀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聲明 壹次,以為回復原告乙○○名譽之適當處分。此外,被告 中天電視公司於107年3月13日晚間10時許播出之「新聞 龍捲風」節目內容嚴重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均已詳如前 述,故原告乙○○援引民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 中天電視公司刪除如附件1所示之「新聞龍捲風」官方y outube頻道影片,應屬有據。
⑶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部分: 原告乙○○自該集「驚爆新聞線」談話性節目內容播出迄 今仍飽受社會大眾與親友之異樣目光及閒言閒語,導致 其精神上所受之痛苦深鉅、心理承受壓力極大,實難以 言喻!又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惡意誹謗先父 王振鏗一生清譽,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乙○○與先父王 振鏗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且 逾越社會通常觀點所能容忍之限度,應屬侵害原告乙○○ 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乙○○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與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暨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三立電視公



司、戊○○、丁○○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35萬元,惟參酌 各被告間給付目的相同,任一被告為給付即足以填補原 告乙○○該部分之損失,他被告於同一範圍當免再負給付 義務,從而被告彼此間係擔負不真正連帶債務責任;並 應以刊登如附件3道歉聲明暨被告戊○○、丁○○應於「驚 爆新聞線」節目中,親自朗讀如附件3所示之道歉聲明 壹次,以為回復原告乙○○名譽之適當處分。
  ⒉原告丙○○部分:
   如前所述有關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於該集「新 聞龍捲風」談話性節目所指稱「那時候連臺南市的警察升 遷、調職都要王振鏗點頭」、「他不是黑道嗎,竟然連警 察的升遷都要他點頭」、「抓到涉嫌犯罪的這個是王振鏗 的小弟怎麼辦,他還要拿著卷宗跑去問王振鏗說這你看要 怎麼處理」、「根本就是黑道治理臺南市」等云云;另被 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於該集「驚爆新聞線」談話 性節目所指稱「南門王地下市長,警察升遷他說了算」等 云云,均係屬虛構不實之報導內容,渠等惡意誹謗先父王 振鏗一生清譽,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丙○○與先父王振鏗 間「孝敬與虔敬之情感」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且逾越社 會通常觀點所能容忍之限度,應屬侵害原告丙○○人格法益 且情節重大,原告丙○○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2 項、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中天電 視公司、辛○○、甲○○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25萬元;同時 亦得請求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連帶賠償非財產 上損害25萬元。惟參酌各被告間給付目的相同,任一被告 為給付即足以填補原告丙○○該部分之損失,他被告於同一 範圍當免再負給付義務,從而被告彼此間係擔負不真正連 帶債務責任。
 ㈤為此聲明:
  ⒈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應連帶給付原告丙○○2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被告中天電視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丙 ○○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丙○○25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上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責 任。
⒉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應連帶給付原告丙○○2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被告三立電視公司、丁○○應連帶給付原告丙○○2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丙○○25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上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責 任。
⒊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應連帶給付原告乙○○3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被告中天電視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乙○○3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乙○○35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上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責 任。
⒋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3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被告三立電視公司、丁○○應連帶給付原告乙○○3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乙○○35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上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責 任。
⒌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應連帶給付原告乙○○13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被告中天電視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乙○○135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乙○○135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135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被告三立電視公司、丁○○應連帶給付原告乙○○135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乙○○135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上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責 任。
⒍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甲○○應將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聲 明,以標楷體、字體20號及半版篇幅(26公分×35.5公分 )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 頭版下方各壹日;被告辛○○、甲○○應於「新聞龍捲風」節 目中,親自朗讀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聲明一次。 ⒎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應將如附件3所示之道歉聲 明,以標楷體、字體20號及半版篇幅(26公分×35.5公分 )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 頭版下方各壹日;被告戊○○、丁○○應於「驚爆新聞線」節 目中,親自朗讀如附件3所示之道歉聲明一次。 ⒏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應刪除如附件1所示之「新聞龍捲風」官 方youtube頻道影片。
⒐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抗辯則均略以:  ㈠按實務見解認為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 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 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始屬成立侵 權行為。再者,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 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 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審查標準,並斟酌 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 、被害法益之情節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 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程度等,而有所不 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 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 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 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 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於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



度時,對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 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 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 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尚毋 須達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 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 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 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 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 ,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合先陳明。 ㈡被告辛○○固為系爭「新聞龍捲風」談話性節目之主持人,然 實未有侵害原告乙○○名譽權或誹謗其先父王振鏗之言論,縱 使節目邀請來賓即被告甲○○之部分言論令原告二人深感不悅 ,惟細繹該內容係基於公共利益議題所為之討論,且被告辛 ○○亦未與同案被告甲○○間有共同侵權故意之聯絡。茲因警政 弊案頻傳,故中天新聞台於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製播相 關專題探討,而由被告辛○○擔任節目主持人,並邀請來賓蒞 臨討論;就其中關於「南臺灣」警政弊案之相關議題討論, 則由受邀來賓即被告甲○○負責說明。雖被告辛○○於該集節目 錄製前已獲悉製作團隊將會邀請被告甲○○就前揭議題為相關 闡述,然被告辛○○並未與被告甲○○先行討論其擬解說講稿及 引用參考資料內容,況參酌被告甲○○於該集節目所陳述之言 論,主要係探討過去臺南市警政風氣之議題評析,非僅涉個 人私德領域,誠與公共利益相關,亦非屬商業性、猥褻性、 仇恨性等低價值言論,揆諸前揭說明,應賦予較高程度之維 護及保障。又被告辛○○既為談話性節目主持人,原就擔負引 言、串場之責任,非但隨時配合當集節目設定主題與來賓進 行交流,尚須視來賓談話內容決定應如何回應並調控節目流 程以利製播,誠難逕謂被告辛○○以節目主持人身分所為質問 、語助詞等回應,遽認被告辛○○、甲○○間有誹謗之犯意聯絡 ?或有侵害他人名譽權之故意?且細究被告辛○○於該集節目 所述言論內容與發話脈絡,僅係根據被告甲○○所言提出質疑 或輔以語助詞回應,絕未有誇大、渲染附和之意,另就「原 告乙○○或先父王振鏗有黑道背景、喬事、入獄緣由」等情節 ,均係被告甲○○自行準備講稿,既然被告辛○○於該集節目錄 製前並未與其為任何討論,嗣於錄製過程中亦未加以指揮監 督或為誇大附和之行徑,當錄製完成後亦無向編審人員就相 關評論為增刪修剪之指示,仍屬未逾越合理範圍之評論,可 徵原告二人所謂「侵害原告乙○○之人格權或原告二人對於其



先父王振鏗間敬愛追慕之人格權法益」云云,洵屬無稽。況 被告甲○○於系爭「新聞龍捲風」節目內所陳述如「原告乙○○ 跟地下錢莊勾結、成立擄人勒贖集團、入獄16年」等情事, 實已眾所皆知,顯屬合法公開之個人資訊,並有相關媒體報 導、論壇評析足佐,堪認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或辛○○並無明知 不實而惡意引用相關歷史新聞,更無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規定之不法侵權行為云云。末按原告曾為此對被告辛○○提 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業已遭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8 年度調偵字第983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原告所提 再議之聲請亦遭駁回,益證被告辛○○並無所謂涉及侵害原告 乙○○之人格權或原告對於其先父王振鏗間敬愛追慕之人格權 法益甚明等語置辯。綜上,被告中天電視公司、辛○○並無所 謂侵害原告乙○○之名譽權或原告對於其先父王振鏗間敬愛追 慕之人格權法益,從而原告恣意請求渠等連帶賠償財產暨或 非財產上損害、刊登或親自朗讀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聲明云 云,顯屬無據。
㈢為此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被告甲○○經合法通知,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據其先 前以書面答辯略以:
㈠茲按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之言論固已涉及損害他人名譽, 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倘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 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 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於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 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 差,衹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因而行為人基於善意 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自不構成侵 權行為,亦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 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 ,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 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然 參照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 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 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亦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 蓋若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



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 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 害,未嘗慮及,故斟酌情形並權衡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 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 ,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 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情之真偽,概不予處罰;而就上 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亦為民事判斷之 依據,合先陳明。
  ㈡被告甲○○從事新聞工作近卅年,對全臺地方派系及黑道幫 派生態,曾有深入進行訪查及研究,過往亦曾對已逝者王 振鏗先生及南門幫有所查訪、瞭解,斯時因爆發臺北市某 分局員警涉嫌不法包庇貪瀆案件,故中天電視台「新聞龍 捲風」談話性節目製作單位乃順應社會時事製播系爭「新 聞龍捲風」節目,欲對不法警界風紀案件做一總體檢,而 邀請被告甲○○談論《鏡週刊》於106年1月25日刊登有關綽號 「阿咪」的男子程銘泓,涉嫌勾結不肖官警一案之調查報 導,參照該期刊第38頁內容提及「本刊調查,阿咪出身台 南的地方幫派『南門幫』,早年他只是間脫衣鋼管舞倶樂部 的小股東,阿咪最後有辦法在地方上呼風喚雨,跟當年鋼 管秀的管區員警乙○○有關。」、「原來乙○○的父親,正是 台南當地有綿密政商關係的已逝老角頭,綽號『一級KURO』 的王振鏗」等內容,且因被告甲○○深知新聞查證之重要性 ,乃於參與系爭節目錄製播出前,再度持其擬論述評析內 容,訪問相關媒體、多位民代及警界、調查局友人,以確 保內容更貼近事實。況除前揭鏡週刊報導內容外,尚有其 它如電視、報紙、網路論壇等諸多媒體接續報導,傳播發 佈已逾一年之久,足徵被告甲○○於系爭「新聞龍捲風」節 目內對原告乙○○與已逝者王振鏗先生所為之評論,均係屬 「可受公評之事」,善意適當、公平合理地提出評論意見 ,並已竭盡客觀查證義務,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目的, 是參諸前揭說明,應得免除侵害名譽之民事責任。另原告 乙○○指稱與深圳市前海大萬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原簽立講師 合約,卻因被告甲○○於該集節目內惡意散佈其前科紀錄, 致遭該公司解約求償云云,不足採信,蓋原告乙○○過往事 蹟,新聞媒體早有諸多相關報導,如簡單進行查證即可得 知,堪認該公司藉此理由恣意解約,明顯失職或為塘塞之 詞,自不得歸咎於被告甲○○所致。從而原告恣意請求其應 與同案被告連帶賠償財產暨或非財產上損害、刊登或親自 朗讀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聲明云云,毫無所據等語置辯。



  ㈢為此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三立電視公司、戊○○、丁○○均抗辯略以:   ㈠被告戊○○、丁○○並未參與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畫面字( 圖)卡之製作,原告逕以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之網路畫 面擷圖,妄加指稱被告戊○○、丁○○有於系爭「驚爆新聞線」 節目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洵屬不實,蓋被告戊○○雖擔任 「驚爆新聞線」談話性節目之主持人、被告丁○○則為該集節 目邀請來賓,然均未實際參與該集節目畫面字(圖)卡之製 作,且原告終始為就渠二人於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所為 言論內容提出任何證據,焉能僅憑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 之網路畫面擷圖即遽以推認被告戊○○、丁○○於系爭「驚爆新 聞線」節目有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故原告本應就被告三 立電視公司、戊○○、丁○○所涉不法侵權情事,依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前段規定詳加舉證以實其說,原告既為提出證據以 為證明,則渠等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財產暨非財產上損害、刊 登或親自朗讀如附件3所示之道歉聲明云云,顯無理由。又 被告三立電視公司為法人組織,故原告仍應就被告三立電視 公司之代表人或受僱人如何因執行職務致使渠等權益受損等 節,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負舉證責任,按實務見 解認為我國民法之法人,應採法人實在說,其對外之一切事 務,均由其代表人代表為之,代表人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 即係法人之行為,倘其行為侵害他人之權利,且合於民法所 定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法人自應對被害人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意即法人雖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唯因其本身不 能自行活動,必須依靠其代表人或受僱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 務始得為之,故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 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法 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 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此觀民法第28條、第18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自明。茲因原告未曾就告三立電視公司之代表權 人或受僱人如何因執行職務致使渠等權益受損等節詳加舉證 以實其說,足認其訴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㈡為此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兩造不爭執事實如下:(見本院卷第354、359、360頁) ㈠系爭「驚爆新聞線」節目業遭下架youtube頻道(見本院卷第 354頁)。




㈡原證1光碟檔內影片內容與原證1之「107年3月13日晚間10時 新聞龍捲風」影片內容(12分12秒至18分18秒期間)與譯文 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37至43頁)。
 ㈢被證1光碟檔內影片內容與被證2之「107 年3 月13日晚間10 時新聞龍捲風」影片內容(影片期間參照附表時間所載)與 譯文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181 至192 頁)。 ㈣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六、茲論述本件之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僅規定言詞辯論期 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並非謂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即應本於其 不到場之效果而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故被上訴人雖不到 場而上訴為無理由者,仍應為駁回上訴之判決」,有最高法 院27年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另按「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 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並非謂當事人一造不到場,即應本於其不到場之效果而為 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本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三九號著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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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