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凌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通侑間因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709,04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