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邱明正
代 理 人 蔡嘉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林金鳳之不動產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程序費用為新台幣一千元。
二、補正並釋明受監護人林金鳳每月醫療暨看護費用及日常生活
費用之單據,並製作明細表,供本院審酌是否有處分受監護
人林金鳳名下不動產之必要。
三、補正代理人蔡嘉恩律師為本件聲請之委任狀或聲請人邱明正
提出經本人用印或簽名後之家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