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78號
TPDV,109,消債聲,78,2020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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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雅瑄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吳金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徐詩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蒲志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呂佩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張慈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4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增列徐詩惠、蒲志倩呂佩嘉張慈德為相對人,並更正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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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