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9年度,8號
TPDV,109,海商,8,2020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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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8號
原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鏞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如附表所示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載貨證券、運送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新台幣2,024,964元及利息,惟原告是否得向被告 為前開請求,,繫之於如附表所示事件判決結果,業經本院 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故本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編號 管 轄 法 院 案 號 1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保險字第44號 2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保險字第49號 3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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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