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9年度,8號
TPDV,109,海商,8,2020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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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鏞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Cosco Engl
and Shipping Ltd.、Cosco Shipping Lines Co., Ltd.(中遠
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為訴訟告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 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告知訴訟乃當事人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將其訴訟告知於 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促其參加訴訟 。而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 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 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 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 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038號裁判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為承攬運送人,在民國108年4 月間將第三人委託承攬運送之貨物裝載於貨櫃後,將貨櫃轉 委託相對人即被告以EVER BIRTH輪(下稱系爭船舶)自高雄 港運送至馬來西亞檳城港,詎系爭船舶於運送途中在馬來西 亞巴生港與另一船舶COSCO ENGLAND輪發生碰撞,致部分貨 物滅失或受損,聲請人依載貨證券、運送契約及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賠償新台幣2,024,964元及其利 息,惟相對人辯稱前開事故係肇因於COSCO ENGLAND輪之過 失,則該事故若非相對人之故意過失所致,COSCO ENGLAND 輪之所有人Cosco England Shipping Ltd.(下稱Cosco Eng land公司)及營運人Cosco Shipping Lines Co., Ltd.(中 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下稱中遠公司)即應依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對聲請人負賠償責任,自屬因聲請人敗訴有法律 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Cos co England公司及中遠公司告知訴訟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載貨證券、運送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就受託運送之系爭貨物所發生滅失 及毀損負賠償責任,縱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敗訴,亦不使Cosc o England公司、中遠公司因其敗訴而於法律上有何利害關 係,聲請人聲請就Cosco England公司及中遠公司為訴訟告 知云云,係屬無據,無從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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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