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9年度,8號
TPDV,109,海商,8,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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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8號
原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
於民國109年7月28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
024,9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核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24,96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97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9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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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