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陳景容即財團法人陳景容藝術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陳景容藝術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景容藝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陳景容藝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四條至 第十四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 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 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 聲請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陳景容藝術文教基金會(下稱 陳景容藝文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109年7月31日決 議修改章程如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求裁定准予變更 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陳景容藝文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 第4條至第14條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 年9月10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62785號函、陳景容藝文基金 會109年7月31日第三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暨簽到單、捐 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 、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 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
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其他各條其中第1條僅將原條文中之「本基金會」修正 為「本財團法人」,並補充設立法令依據;第3條僅就原設 立基金之捐助內涵為補充說明;第15條僅為增訂章程修訂日 期及增訂修訂章程未盡事宜之法令依據;第16條僅為章程修 正及許可程序與施行時點之修正,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 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 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 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 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 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