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韓毅雄即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究基金會之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究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 亦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之聲請必要處分事件、第63條 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5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究基金會 捐助章程,查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究基金會之主事 務所原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惟現今已設於嘉 義縣○○市○○路○段0號,並非本院管轄範圍內,有該基金會10 9年6月19日第5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修正 後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31日衛部醫 字第1091665723號函存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變更組織章程,自 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