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1125號
TPDV,109,法,1125,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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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劉仁海即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內政 部於民國55年3月16日以台內社字第198164號函設立許可, 並由本院登記處於64年10月18日核准發法人登記證書(登記 簿第18冊、第19頁第260號)。經提請董事會於109年7月27日 決議通過將捐助章程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 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上開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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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